在退出乡村医生队伍近7年后,无医师执业资格的男子钱某私设诊疗点 ,在上门为女子牛某输液过程中,导致牛某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4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月初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死者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在此之前,一审法院以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52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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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钱某曾系阜阳市颍泉区某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有中医方面的技能,但未曾取得医师执业资格。2018年10月,钱某年满60周岁,按照相关规定退出乡村医生队伍,卫健部门收回了钱某持有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025年6月23日16时许,牛某因手部割伤,请钱某包扎。钱某为牛某的患处进行消毒、包扎后,使用自行采购并在家中储存的药品,为牛某配制了含有头孢曲松钠(又名菌必治)成分的氯化钠注射液1瓶(250ml)、含有维生素C成分的氯化钠注射液1瓶(100ml)、含有赖氨匹林散(又名来比林)成分的氯化钠注射液1瓶(100ml)。随后,钱某携带3瓶注射液到牛某家中,在未对牛某进行过敏反应测试的情况下,直接在牛某家的院子内为牛某输液。输注第一瓶含有头孢曲松钠成分的药物过程中,牛某出现身体不适,并伴有口干、身体发青等过敏反应。钱某随即为牛某注射了肾上腺素、马来酸氯苯那敏进行抢救,但未能起效,致牛某死亡。
当天17时许,钱某拨打报警电话,并配合到场的卫健部门、派出所民警的调查。2025年7月2日,上海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证实,送检的案涉氯化钠注射液中检出头孢曲松钠成分;7月28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牛某之死符合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性休克而死亡。
另认定,钱某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期间,向文某收取费用55元,向钱某乙收取费用至少20元。一审审理期间,钱某通过其近亲属,向法院交纳赔偿保证金5.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钱某为牟利,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设诊疗点,非法行医过程中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钱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据此,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扣押在案供犯罪使用的药品、注射器予以没收,追缴钱某的违法所得75元,上缴国库。此外,钱某赔偿牛某家属经济损失52708元,驳回牛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牛某家属提起上诉,请求对钱某加重刑罚,支持其全部赔偿诉求。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法院表示,经查,一审宣判后,钱某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牛某家属要求加重钱某刑罚于法无据。民事部分,一审判处钱某赔偿牛某家属丧葬费52708元,符合法律规定;而牛某家属提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判赔允当。据此,2026年3月4日,阜阳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郭宇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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