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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读者朋友在留言中提到,在旅途中遇到了很多博主说的“机票差价”问题。的确,付了钱之后,发现拿到手的行程单价格和实际支付金额对不上,心里难免会犯嘀咕,也不踏实。

不过,别担心,法律对此早有清晰的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行程单上打印的客票价格,必须与您实际支付的票款金额完全一致。若出现实际支付金额高于行程单标注金额的情况,且该差价并非您自主选择的附加服务(如保险)所致,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售票平台退还差价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另外,若售票平台,在未获得您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操作“退掉高价票,重买低价票”来赚取差价,也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您有权要求所涉平台就此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失进行依法赔偿。

如:张先生在某公司运营的机票代销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购票时,平台显示成人票票面价格280元,机建+燃油费70元,另外可享受40元优惠,最终实际支付310元。张先生在收到平台提供的客票信息后,在航空公司官方软件上查询,发现机票实际票面价格为230元,机建+燃油费70元,总计300元。张先生要求平台退还机票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有能力且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以及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然而,该公司未明确向张先生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和金额用途,张先生在购买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费用的支出细节,也无法拒绝支付10元的额外费用。平台经营者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导致张先生支付了高于原机票价格的价款,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公司赔偿张先生930元。(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案例)

所以说,万一您遇到了这方面机票差价的问题,完整的证据链将是您最有力的工具。建议您有意识地保存好购票时收到的所有短信、邮件通知,这些通知中往往包含了购票时的价格信息、订单号等重要内容。

同时,电子行程单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务必妥善保管,它上面明确记录了客票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是在线上购票,还可以对购票页面的截图进行保存,截图要包含价格、航班信息、购票时间等详细内容。另外,与售票平台或航空公司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也能在需要时帮助您更好地解决机票价格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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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航班延误的原因多种多样,天气原因、机械故障、空中交通管制等都有可能导致航班无法按时起飞。当广播响起延误通知时,了解自己明确的权利,能让等待的过程不再那么焦虑。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您所享有的权利与延误原因直接相关:若因飞机机械故障、航班调配等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餐饮和休息场所;如果延误时间较长,航空公司还需根据延误时长安排食宿,并根据运输总条件载明的补偿方案予以补偿;造成旅客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因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非航空公司原因导致的延误,航空公司虽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也应积极协助旅客安排后续行程,比如帮助改签其他航班或者提供必要的交通信息。

因此,当遇到航班延误时,您首先要保持耐心,及时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可以通过机场的航班信息显示屏、航空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或者手机APP等渠道,了解航班延误的具体原因和预计起飞时间。同时,要保留好登机牌、航班延误证明等相关证据。航班延误证明可以在机场的航空公司服务柜台开具,这份证明在后续可能涉及的维权过程中会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因航班延误导致您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支出,如住宿费、交通费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航空公司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比如,2023年8月15日,旅客王先生持某航空公司22:00起飞的航班(广州至北京)机票,在值机时被告知因“飞机技术故障”延误。航空公司初始承诺23:30起飞,后多次推迟,最终次日6:30方完成登机。在长达8.5小时的滞留期间,航司仅在凌晨2点提供价值35元的速食简餐,未安排住宿。王先生被迫自费入住机场酒店(680元)、支付餐饮费用(120元)及改签次日重要商务会议产生的交通费(700元),合计1500元。协商无果后,王先生提起诉讼。

航空公司抗辩称已履行“提供餐食”义务。法院则认为机械故障属航空公司可控范围内的运营责任,非《民航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情形。航司应承担旅客因延误而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食宿交通费用。故判决航司赔偿王先生1500元。(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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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乘坐航班的过程中,行李出现损坏的情况并不少见,小编在一次旅行中就曾遇到类似的情况。从法律层面来讲,航空公司对乘客所托运行李的运输负有安全运输的责任。这一责任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在航空运输期间,除因不可抗力、行李自身性质或旅客的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坏外,航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国际航线,《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也同样确立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当您的行李发生损坏时,切勿慌张,应第一时间在机场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并要求其出具《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其他凭证,至迟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同时,请您务必保管好您的行李托运凭证(行李牌)、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行李运输事故记录》等其他凭证,这些都是后续维权、证明损害发生时间、地点及状况的直接证据。

如,陈先生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某地,并托运两个行李箱。抵达某地机场后,陈先生发现两个行李箱均出现破损,该航空公司据此开具了事故记录单。因行程紧张,陈先生未与航空公司协调沟通好赔偿事宜便离开,并另行购买行李箱,且将已损毁的行李箱丢弃。其后,因陈先生未与航空公司就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陈先生已将损毁的行李箱丢弃,且未能提供两件行李箱的购买订单、品牌型号等相关证明,故对于行李箱的价值,陈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陈先生行李箱受损必然遭受损失,法院酌定陈先生的合理损失金额为800元。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陈某800元。(福建高院发布案例)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在国内运输中发生损坏,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因此,若您的托运行李内含有贵重物品,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办理托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向承运人办理声明价值手续并支付附加费。否则,赔偿将在法定限额内按您的实际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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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航空公司超售机票是为了应对部分旅客临时取消行程等情况,以最大化利用航班资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您只能被动接受。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第七章规定,如果您遇到了非自愿而被拒绝登机的情形,有权依据航空公司在运输总条件中载明的超售处置方案,要求航司为您优先改签到最早有座位的后续航班;根据等候时间,为您提供餐饮、休息等必要的服务保障;并根据公布的标准向您支付补偿。造成您损失的,您还可以要求航司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聂先生和顾女士夫妇决定去欧洲旅游,遂订购了由上海飞往罗马的两张机票。乘机当天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由于航班超售,聂先生和顾女士所持机票为超售机票,无法登机。故二人在航空公司的安排下改乘第二天航班,延误一天旅游行程。最终,因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二人诉至法院:主张航司隐瞒超售性质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赔偿责任。

法院则认为超售属国际航空业通行做法,民航局未予禁止,不符合欺诈构成要件。航司虽在官网公示超售规则,但该提示缺乏“明确性与指向性”,未在购票关键环节履行特别说明义务,应当就超售行为给旅客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酌定航空公司赔偿顾先生和聂女士酒店损失及部分交通费用损失。(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推送案例,上海一中院审结)

因此,发生此类情形时,您可保持冷静,直接要求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出示书面的超售处置方案,以便详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另外,为避免因航班超售带来过多不便,您在购票后也可提前与航空公司确认航班状态,或者选择信誉良好、超售处理机制较为完善的航空公司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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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寄语

俞少琦

申审庭

行文至此,窗外虹桥路上车流如织,恰似万千旅人奔赴前程的身影。希望这封回信不仅能为大家厘清规则,更能传递一份安心。法律虽以严谨示人,却也饱含人性温度,默默定义着航空服务的标准,托举着每一次平安起降的承诺,让起降之间有了可期待的保障。

知晓权利,不为斤斤计较,而为旅途从容;理解规则,不为锱铢必较,而为相互尊重。当您翱翔云端之际,愿您知悉:每一程平安抵达,皆是规则与温情共同编织的航迹。

愿您,今后的每一次飞行中,起落安妥,旅途顺心,行途如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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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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