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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欲挂靠具有送煤资质的投资公司,再通过他人“牵线搭桥”的方式给发电公司送煤,便找到多年未联系的庞某,谎称自己手头上有向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送煤项目,欲与庞某合作,并开出高利润回报作为诱饵,庞某信以为真,便同意与之合作。之后,汪某先后以合作经营及利用投资公司获得经营煤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庞某活动资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76800元。后被告人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关押于荥阳市看守所。庭审中,被告人汪某辩称其与庞某系合作做生意,不存在虚构事实,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汪某与庞某二人是否应当认定为是合伙做生意的关系?被告人汪某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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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汪某明知自己不具有煤炭经营和融资的能力,仍以有向甲发电有限公司送煤的项目为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庞某的信任,可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以合作经营、吸引投资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庞某的钱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评价整个诈骗犯罪的核心,作为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易事,因此就需要综合案情,以整个犯罪行为为视角,多维度考量构成整个犯罪的行为模式,进而评判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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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二人合伙与否的认定。

合伙,是指合伙双方或多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合伙双方或多方知悉、了解合作经营的项目、内容,并共同承担合作经营风险。因此,合伙的基础是双方或多方对合伙全部事实的知情权。按照汪某辩称的其与庞某是合伙做生意的思维来说,本案的应然事实应为,庞某确切知道汪某不具有向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送煤项目的事实,其出资是为了与汪某找到愿意为他们提供挂靠的投资公司,而后,再通过汪某的朋友宋某与董某牵线搭桥,才有可能给发电公司送煤。并且庞某在对可能因找不到投资公司而出资的钱财一去不复返的风险愿意负担的前提下,仍然愿意出资合作的,才是符合合伙做生意的情形。但是本案的实然事实却是汪某并没有告知庞某其不具有向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送煤的事实,而是向庞某虚构自己手上有送煤的项目。同时,为取得庞某的信任,汪某还向庞某虚构宋某、董某已经为送煤事项“打通了所有的关系”,只要给领导送礼20万元,就能送煤。正是在汪某虚构的这些事实下,庞某在基于“所有的条件都已经满足,只要拿出20万元的送礼钱,就能进煤”的错误的认识下,才出资与汪某合作送煤项目。庞某虽与汪某一起去找过四川、南京、北京的投资公司,但是与投资公司之间的联系始终都由汪某一人负责,庞某只负责出资,并没有与投资公司直接接触,对汪某与投资公司之间的交谈内容及汪某是否真有做生意的能力,庞某一无所知。可以看出,汪某打的算盘是利用庞某等人的出资寻找所谓的“项目”,以此为名达到自己实际占有钱款的目的。而庞某所被告知和理解的合伙是向发电公司送煤项目本身,而非出资寻找可挂靠的投资公司等,对汪某的真实目的庞某并不知情,其对二人合伙从事的内情并不了解,因此不能认定他们是合伙做生意关系。荥阳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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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为之的诈骗行为。对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是评价整个诈骗罪的核心,非法占有目的是指经过非法手段对财产持有人所持的财产作为自己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简单来说,“排除意思”+“利用意思”两个方面构成非法占有的全部内容。

具体到本案中来说,一方面,汪某利用被害人庞某的不知情,将从庞某处取得的涉案款项用在所谓寻找挂靠的投资公司及支付办事费等费用支出上,这与庞某认为的出资用于煤炭经营业务背道而驰,这就属于排除庞某所认为的将涉案钱财用到送煤业务上的目的,即排除钱财的应然使用轨道。另一方面,庞某基于错误认识被动处分钱财,钱财的实际使用与流向完全由汪某来决定与掌控,这也就是利用被害人钱财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汪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荥阳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荥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荥阳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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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荥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