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元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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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2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年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颜清辉表示,将着力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保障制度,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参加职工保险,稳妥有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本文对国家政策方向进行梳理,并汇总上海、山东、山西三地最新落地细则,供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参考。
01 国家部署:完善灵活就业人员保障制度
一、哪些人可以称作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就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
常见群体包括:街边流动的摊贩、网约车司机、外卖派送员、微商、网络主播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怎么参?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较高,但达到领取年龄后,养老金待遇更高,与企业职工享受的待遇一样。鼓励有经济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较低,待遇相应较低。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最新政策趋势
2026年各地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参保限制,很多地区已取消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就业地直接参保,不再受户籍地限制。此外,部分地区还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逐步向灵活就业人员开放。
02 上海:医保生育保险全覆盖+公积金自愿缴存,缴费费率阶段性优化
3月28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最新指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劳动就业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条件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已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按照灵活就业方式首次或接续缴费
三、参保险种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上海市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比例继续按10%执行。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重要提醒: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住房公积金
参保条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设户籍条件限制,沪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与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
转移接续: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贷款条件: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上海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上海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税收优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03 山东:推出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多务集成办、高效办
2026年3月23日,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创新服务模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发布《山东省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6〕14号)。
一、多项事项整合办理
将基础服务与拓展服务整合,一次申请即可办理:
基础服务事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申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拓展服务事项:灵活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线上层面: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及各业务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开设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服务入口,实现“一网申请、一张表单、一链办理”。
线下层面:同步建立线下“一窗受理”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场所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窗收件、并联办理、联动办结”服务模式,确保线下服务“只进一门、一站办结”。
04 山西:养老保险可自愿预缴,缓解缴费基数上涨压力
2026年2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6〕5号),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一、适用范围
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预缴办法及相关事项
自2026年3月1日起,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前: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上限暂不作调整,沿用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缴费基数的下限可暂按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110%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110%至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之间自主预缴费
三、预缴原则
预缴养老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可选择不预缴,待社保缴费基数正式发布后,再按照正式缴费基数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缴纳
社保缴费基数正式公布后,如预缴金额低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应按规定补差;如预缴金额高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且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无需补差,且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缴费指数
四、退休待遇处理
对于预缴养老保险费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计发临时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参数正式发布后,次月核算正式退休待遇,对正式待遇与此前发放的临时待遇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以上政策信息截至2026年4月,具体执行以各地人社、医保、公积金管理部门实际经办口径为准。有办理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拨打当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相关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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