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犯罪方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借鉴了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
新蔡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犯罪方法",通常认为,是指犯罪的技能与经验,包括犯罪的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如果作这样的理解,行为人从正常渠道获悉的并非专门用于犯罪的炸药制造方法,就可能无法认定为"犯罪方法",从而缩小了《刑法》的打击面。因为炸药制造方法本身是"中性"的,具有两面性,既可以用于犯罪行为,也可以用于正当目的。
从实践看,确有一些技能、方法的应用范围只能是违法犯罪,如扒窃技术。对此,只要行为人向他人传授该技术,就应当认定其传授行为具备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观要件。但更多的实际技能、方法都是"中性"的,如同科学技术是"双刃剑"一样,既可以用于违法犯罪,也可以用于正当合法的行为。是否作为"犯罪方法",取决于其实际运用的具体途径和场合。新蔡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对于传授此类方法的行为如何认定,需要结合整体传授过程,并根据社会通常观念作出恰当判断。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结合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1)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2)向他人传授该种方法的原因;
(3)在何种场合下或者利用何种途径传授该方法;
(4)被传授人会基于何种原因向行为人学习该种方法;
(5)行为人和被传授人言行的倾向性(如有无指明该种方法是实行某种犯罪的方法)等。
例如,行为人所搜集的主要是炸药制造的方法,从其本身看是中性的,而且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获取,并非专门用于某种具体犯罪的技能和经验。如果纯粹把这种炸药制造的方法通过网络传播,也不必然增加社会风险。因此,通常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把涉及恐怖的言词穿插于炸药制造方法之中,并将其命名为《恐怖分子手册》,从而使浏览者很自然地将该炸药制造方法与恐怖活动联系起来,这就使原本中性的炸药制造方法类型化为恐怖犯罪、爆炸犯罪的方法。
事实上,公众通过正常渠道能够获得的只是一般炸药制造方法,而不是特定的恐怖气氛笼罩下的炸药制造方法。明显带有恐怖、爆炸犯罪倾向性的炸药制造方法,也不可能被允许通过公共媒介予以传播或获取。【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蔡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蔡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蔡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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