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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穿梭于城市道路的车辆中多了一个新群体——网约出租车。网约车在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新难题:当私家车与网约车发生碰撞,导致网约车因受损停运时,这笔停运损失费该由谁来承担,一般要赔多少合适?

网上有不少人反映,追尾网约车后保险公司拒赔,自己无奈掏腰包解决。也有人锲而不舍拨打当地金管局电话投诉,还有人因此被网约车司机起诉至法院。那么追尾了网约车到底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近,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案号为(2026)冀0102民初427号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解决的,正是这个问题。

银行职员追尾网约车

2025年12月3日,石家庄的冬日街头寒意渐浓。光大银行员工杨某驾驶私家车行至石家庄铁道大学出口附近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了前方由徐某驾驶的新能源网约车。

随着一声闷响,两车受损。经长安区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网约车司机徐某无责。

对于杨某而言,这只是一次普通的交通意外,她的车辆在人保财险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她理所应当地认为“有保险,不用怕”。

然而,网约车司机徐某来说,这次碰撞却意味着生计的中断。事故导致他的车辆受损严重,不得不进入修理厂进行长达15天的维修。对于“手停口停”的网约车司机而言,车辆不仅是交通工具,更是生产资料。停运半个月,意味着直接的经济损失。

事故责任明确,车辆维修费由保险公司定损赔付,这本无争议。但网约车司机徐某额外要求是肇事司机杨某和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赔偿停运损失6000元。

他提供了详实的证据链: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俗称“双证”),证明其营运身份的合法性;以及平台收入截图和修车厂证明,证实车辆确实停运了15天,且日均收入在300元至600元之间。

面对庭审,肇事司机杨某感到委屈,辩称自己投保了“全险”,投保时人保财险并未特别提示有免赔事项,且保险公司此前告知“所有问题都已解决”,因此她认为这笔钱应由保险公司出,只是未料到自己突然被推到被告席。

而作为被告的人保财险则坚决拒赔。保险公司代理人指出,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0条、第24条的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有约定,这笔钱就该由侵权人杨某自己承担。

法庭交锋关键在“双录”

案件的核心矛盾集中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在庭审中,人保财险提交了商业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及免责事项说明书,指出投保单上有投保人(杨某丈夫韩某)的亲笔签字,且免责条款已加黑加粗,主张已尽到提示义务。

然而,法院的审理逻辑更为严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必须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提供了书面证据,但投保人韩某并不认可保险公司进行了“特别提示”。

更为关键的是,人保财险未能提供录音、录像或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实质性地解释了“停运损失不赔”这一条款的具体含义。

仅仅有签字和加黑字体,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完全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最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合规网约车司机,其主张的停运损失属于合理合法的财产损失,理应得到支持。

关于赔偿主体,法院指出,由于人保财险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拿“间接损失”做挡箭牌,必须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并未完全采纳徐某主张的15天停运期和日均400元的标准。考虑到修车证明缺乏负责人签字等形式瑕疵,法院酌情认定停运时间为12天。在计算标准上,法院参考了2025年度交通运输业行业标准年收入(111792元),最终计算出停运损失为3675.35元(111792元÷365天×12天)。

最终,法院判决人保财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网约车司机徐某3675.35元。

案件启示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却极具典型意义。对于广大车主而言,购买商业险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往往是理赔的“雷区”。

对于车主而言,若与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引用免责条款拒赔,最好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在受理自己投保过程中,切实履行提示了和说明义务,并能提供有效证据(如双录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