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旨在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若同时主张,可能导致守约方获得双重赔偿,使违约方承担过重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弥补实际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因此,当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时,仅主张违约金即可;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主张增加违约金数额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而非同时主张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过,针对迟延履行的惩罚性违约金,支付后违约方还需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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