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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租赁公司经营期间,利用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出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刑事责任呢?

从文义解释来看,《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单位犯罪的责任主体除犯罪单位外,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且对单位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具体需结合其是否参与、介入犯罪行为认定,不能仅依据职务排名机械判定。法定代表人若仅挂名未实际行使管理职权,不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否则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积极实施单位犯罪、起重要作用的单位成员,可包括经营管理人员、职工等。

从刑法理论依据而言,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需遵循自然人刑事责任原理,我国刑法通说认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需以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直接责任人员并非因单位身份担责,而是因其客观实施了危害行为、主观存在过错。

公司被租赁后,原主管人员不再参与生产经营,未经手虚开发票,对犯罪行为既不知悉也未参与,追究其责任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和过错责任原则。此外,公司租赁是普遍市场现象,若认定原管理人员对租赁后公司行为担责,会扰乱市场秩序,且存在打击面过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