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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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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叶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一、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要求犯罪方法必须为被传授者所接受?
从实际看,传授的程度确实对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有相当的影响。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来看,刚刚着手实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不一定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行为人已经完成了传授的行为,甚至被传授人已经接受了传授的内容,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并不一定就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所以,虽然传授的程度是影响传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能过于夸大其对犯罪成立的作用。决定传授行为危害社会程度及是否成立犯罪的因素,不仅有传授的程度,还有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传授的次数、行为人传授意志坚决的程度、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以及是否利用传授的犯罪方法实施具体的犯罪等因素。
只有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察,才能得出传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正确结论。在利用互联网传授的情况下,因为受众广泛,且传授的犯罪方法可以不受限制地下载、复制,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特点,其影响范围明显要大于传统的传授行为。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危害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对于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不能仅关注其现实危险性,而对于具有抽象危险性的行为就不予刑法规制。即便无法查实被传授者是否已经接受和使用被告人传授的犯罪方法,鉴于行为的危害性,仍可以依法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叶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如何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网络传授者的主观方面?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一般不论行为人的目的动机,这已是刑法学界的公论。然而,故意这一罪过形态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就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肯定说认为,应包括间接故意在内,只要明知是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即可成立犯罪,不管行为人是持积极追求还是放任心态。否定说则认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希望或积极追求他人接受和使用其所传授的犯罪方法。
笔者认为,肯定说的主张更为合理,更利于网络犯罪的处理。从立法层面看,《刑法》分则的罪名只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至于一个犯罪是由何种故意、何种过失构成,则是司法层面的解释和学理层面的理解问题。当然,有些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这往往限于目的犯的范围之内。而就作为行为犯的传授犯罪方法罪而言,其故意的内容则不宜局限于直接故意。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接受者的不特定性以及传授者与接受者之间联系的非直接性等特点,要求传授者对他人接受其传授的内容全部持积极追求的心态,并不切合实际,必然会存在一些放任的情况。
事实上,不限于直接故意构成犯罪,这也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之一。一般认为,教唆犯罪是使无犯意者产生犯意或者使犯意不坚定者决议犯罪,故教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它会助长犯罪的发生,危害性在于其使他人犯罪变得易行,而非使他人决议犯罪。他人是否据此实施犯罪,并不影响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成立。这样,行为人只要对别人据此实施犯罪有认识而持放任心态,就符合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要件。换言之,间接故意支配下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也可以成立犯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叶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叶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叶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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