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考虑到运输柴油能够危及到公共道路的安全,更没想到运输柴油犯罪行为,我错了,我认罪认罚,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从轻处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陈述后,法庭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余某、黄某均被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某矿山公司采石生产需要柴油,与石油公司商谈后,双方签订柴油供应协议。石油公司指派下属加油站负责将柴油运输至矿山工程公司工地,具体运输事宜由加油站站长黄某负责,柴油销售量计入加油站的绩效,作为黄某的薪酬考核。

黄某雇用专门的油罐车往矿山工地运输柴油,感觉成本过高。为节约成本,黄某让丈夫余某购买二手轻型厢式货车,在车厢内加装自制的储油罐、增设抽油泵、添置加油枪后,让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的余某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往矿山工地运输柴油。

2022年6月开始,余某驾驶改装的车辆,沿县乡公路,绕道村庄,每三天左右往矿山工地运输柴油,每次运输300升至500升不等。2023年10月20日12时许,余某将柴油运输至矿山工地,往工地的机械设备油箱内灌装柴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唤黄某、余某进行讯问,二人交代改装机动车非法运输柴油的犯罪事实,辩解不知道柴油系危险品。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律释明,黄某、余某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具书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提请判处。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黄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擅自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柴油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案件事实、情节等因素,考虑到二被告人各自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系运输危险化学品柴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多见于醉酒驾驶的行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予以修正,增加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柴油属于我国相关部门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物品。

本案二被告人非法改装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柴油,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危险。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多元样态,警示社会公众,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也可触犯刑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各类危险驾驶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引领社会公众养成维护道路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陵川法院 周江波 焦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