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回报”招募人员组建团伙,再打着“帮忙办贷款”的幌子诱导他人办卡,并按上家指示将涉诈话术脚本编辑成短信发送......近日,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成功打掉以邓某某为首的“两卡”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关停涉案号卡70余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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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辖区通讯运营商推送线索,称辖区内出现大量新办电话卡发送涉诈短信的异常情况。接报后,刑侦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工作。

经过缜密分析和摸排走访,一个以邓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刑侦大队组织精干警力,分赴多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中,民警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扣押涉案手机10余部,账簿、号卡等10余个。与此同时,迅速联动通讯运营商,关停涉案号卡70余张,并依法对提供电话卡的30余人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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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邓某上网期间结识了一位陌生网友,对方承诺只要邓某按提供的模板发送短信,即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谋取私利,邓某同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募李某、赵某等人组团“赚大钱”。

按照上家指示,团伙成员编造“帮助办理贷款”的话术,诱导多人在市区某地办理电话卡。期间,为“省事”,还邀约了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现场办理电话卡。

所有电话卡办理好后,团伙成员统一上交邓某,由其与境外上家对接,按照对方提供的话术脚本,批量发送涉诈、涉赌等短信,非法获利数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等6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出租、出售、出借

银行卡、电话卡

均涉嫌违法犯罪

广大市民朋友

务必提高警惕

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害人更害己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银行卡、电话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电话卡包括移动、电信、联通等运营商办理的电话卡,以及虚拟运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等。

什么是“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违法犯罪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出租、出售、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 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 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不法分子利用“两卡”做什么?

银行卡:不法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通常会将涉诈资金“洗一洗”再转入自己的账户,而大量租借、购买的银行卡就是充当“洗白”的工具。

电话卡: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利用GOIP、VOIP等设备,远程操控拨出显示境内来电的诈骗电话,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互联网账号:不法分子为了行骗并逃避监管,有大量账号需求,这些租或买的账号,可能被冒用身份诈骗亲朋好友、领导同事等,可能被用来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还会被用来洗钱。

“两卡”违法犯罪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依法处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2.联合惩戒。《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顺庆区反诈中心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请务必保管好“两卡”,务必警惕“轻松挣钱”“高薪兼职”等噱头,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让人生蒙上污点。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登录、点击陌生网站、链接,不轻易添加陌生网友,更不要透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包括微信、支付宝、物联网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以身试法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凡提出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的请求,一定要严词拒绝,切莫行差踏错。

来源 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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