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飞行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领域不可触碰的红线。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分别聚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多次犯罪的从重处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等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鲜活的司法裁判为全社会敲响警钟:任何挑战民航飞行安全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航班清舱酿混乱 虚构险情担刑责

因晚到机场无法办理值机,便编造炸弹威胁虚假信息泄私愤,最终不仅未能如愿登机,还因触犯法律身陷囹圄——

2019年11月18日,王某深因错过青岛至武汉8L9870航班值机时间,为发泄不满,在机场值机柜台前多次以航班有炸弹相要挟,甚至佯装拨打110报警谎称机场有炸弹。机场工作人员迅速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涉事航班被迫进行客、货清舱,5架航班不同程度延误,最长延误达86分钟。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深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造成航班清舱、机场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不仅让王某深为其冲动行为承担了相应刑事责任,更以生效判决明确了致使航班清舱即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司法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司法机关精准适用法律与司法解释,依法认定王某深行为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形,坚持从严惩处,切实守护了民航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秩序。

缓刑期内再作案 多次犯罪从重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编造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干扰民航正常运行,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的裁判,明确了多次实施此类犯罪的量刑原则,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的司法导向。

2023年9月,江某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江某仍不思悔改,于2023年11月7日至8日,先后五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和上海110电话,谎称飞机上装有炸弹。其行为四次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一次引发空管分局应急响应、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严重影响了民航正常运行秩序。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同时,其多次编造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多个航班正常运行,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当庭认罪、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此案裁判明确,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属于法定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对于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从重处罚,以重拳惩治彰显法律的震慑力,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发生。

宽严相济定刑罚 罚当其罪显公正

因妻女未能登机心生不满,编造航班有炸弹的虚假信息,造成机场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多个航班延误,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的裁判,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2023年8月18日,陈某波的妻女因超过值机时间未能搭乘重庆至宁波的CZ2857航班,陈某波拨打110要求民警帮忙改签未果后,为发泄不满,在报警电话中编造该航班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宁波栎社机场接报后立即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处置,致机场秩序陷入混乱,后续8个航班延误,机场和航空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案发后,陈某波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波的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陈某波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中,陈某波虽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从宽情节,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既让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准确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案释法明规则 司法护航万里长空

三起典型案例的发布,既是对司法实践难点问题的回应,也是对法律适用标准的诠释。

2013年相关司法解释虽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对“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关键要件仍存在认识分歧。此次发布的案例以鲜活裁判明晰适用规则:王某深案明确,即便未拨通报警电话,但已通过言语向特定对象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并引发航班清舱,即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陈某波案则印证,编造虚假信息致使机场启动应急处置、造成秩序混乱,应当依法定罪。典型案例为司法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提供了直观参照,有效统一了裁判尺度。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结果犯,司法机关在办理江某案、陈某波案等案件时,紧扣客观证据,厘清虚假信息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条,有效破解此类案件“查证难、认定难”问题,树立了标杆。

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冲击公共安全与行业秩序,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多次作案、缓刑期内再犯、主观恶性大的行为人,如江某多次拨打恐吓电话、不思悔改,司法机关坚决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对于案发后自首认罪、真诚悔罪的行为人,如陈某波,则综合考量动机、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理,诠释了宽严有据、宽严有度的司法导向。(王丽丽)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