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及沉陷土地复垦补偿办法的通知
1.货币搬迁安置协议书2.住房搬迁安置协议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及沉陷土地复垦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及沉陷土地复垦补偿办法
为保障压煤村庄群众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及沉陷土地复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搬迁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搬迁安置工作由市政府主导,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二)以采定搬。煤炭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提前三年向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报备搬迁安置范围相关材料,与市政府共同协商制定安置方案。
(三)整庄搬迁。需整体搬迁安置的自然村庄,要整庄同时推进,不得分批分期进行。
(四)自主选择。搬迁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住房安置,村民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与镇(街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二、搬迁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因采煤沉陷需异地搬迁安置的村民,其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由煤炭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补偿,补偿标准按本办法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1.申请人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提出货币安置申请,出具有房居住证明材料,由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报至镇(街道)确认。
2.申请人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不再享受住房安置权益。
(二)住房安置。选择住房安置的村民,政府统一建设安置社区进行集中安置。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压煤村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25〕9号)执行。
(二)附着物登记丈量。由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组织登记丈量地上附着物,煤炭企业、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共同参与,村民签字认可并在本村(社区)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丈量登记的数据、图片、影像等资料装订成册,镇(街道)及煤炭企业各存档一份。附着物丈量登记时,抢建、抢栽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其他。村民房屋登记丈量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本村庄新建房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委员会、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批准,报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煤炭企业审核备案后,按批准面积建设;未经批准违规建设的房屋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拆迁及安置奖励补助
(一)村民按期完成拆迁任务,由煤炭企业给予拆迁奖励补助,土木、砖木、砖混、框架结构按300元/平方米奖补标准支付,院内外供水供气等管道类不再补偿。
(二)选择货币安置的村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旧房屋拆迁的,由煤炭企业按房屋及院内附着物(不含树木)补偿款和拆迁奖励补助总额的20%支付安置奖励补助。
五、基础设施配套补助
(一)选择住房安置的村民,由政府按照安置社区建设成本价为村民提供安置房,煤炭企业按其采煤沉陷区房屋及院内附着物(不含树木)补偿款和拆迁奖励补助总额的20%,一次性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补助,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学校、卫生院、敬老院、村室等国有或集体公益设施,煤炭企业按照房屋及院内附着物(不含树木)补偿款和拆迁奖励补助总额的50%,一次性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补助,由政府统筹使用,用于完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六、青苗补偿
(一)因采煤沉陷造成农作物绝收的土地,每亩每年夏秋两季共补偿1500元,每季补偿750元。已沉陷但仍能耕种且继续耕种的土地,由煤炭企业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根据实际受损程度按比例进行补偿;能耕种但不耕种的,不予补偿。种植经济作物、蔬菜瓜果土地,煤炭企业按照经济作物、蔬菜瓜果补偿标准完成首季补偿后,按照粮食作物标准及实际受损程度比例进行补偿。对农作物长期绝收、无法继续耕种的土地,煤炭企业完成补偿后,该土地由煤炭企业管理利用。
(二)种植果木、苗圃、花卉和温室类经济作物的土地,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单位批准,手续齐全、正常经营管理的,煤炭企业应对沉陷受损范围内经济作物进行一次性补偿,以后按耕地青苗补偿标准受损比例支付青苗补偿费。未经上述单位批准、手续不齐全或未正常经营管理的,成片果木的补偿标准为:1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2000元;2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3000元;3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4000元;4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5000元;5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6000元;6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7000元;7年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8000元;8年及以上树龄的每亩一次性补偿10000元;计算果树年限以移植后的实际年限为准。成片连方规模种植的苗圃、花卉类大于50株按亩补偿,株龄≤3年,每亩一次性补偿6000元;株龄>3年,每亩一次性补偿8500元。温室类按补偿标准的一半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分夏、秋两季支付,由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组织煤炭企业和各有关镇(街道)分别在每年5月、9月进行集中鉴定。夏季每年9月底前、秋季每年12月底前,由煤炭企业将青苗补偿费支付到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七、过渡安置
(一)因采煤沉陷造成村民房屋损坏,需整庄异地搬迁但暂未搬迁安置的,由煤炭企业支付过渡安置费,作为过渡安置临时性补偿措施。房屋按损坏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1.A、B、C三个级别房屋虽有损坏,但维修后仍能居住。A级每间每年补偿120元,B级每间每年补偿180元,C级每间每年补偿260元,主要用于房屋维修。
2.D级属于危房,已无法居住。主房每间每年补偿450元、配房每间每年补偿270元。群众若按D级标准领取过渡安置费,无需第三方鉴定。
3.按政府要求拆除的沉陷区房屋,主房每间每年600元、配房每间每年350元。
4.房屋自损坏至沉陷稳沉期间,对村民房屋损坏程度原则上每年鉴定一次,损坏级别没有变化的,按原鉴定级别补偿;损坏级别加重的,按新的鉴定级别补偿。
除固定鉴定时间外,如村民的房屋突然出现断裂或倒塌,必须迅速组织人员现场鉴定并及时解决。
5.房屋损坏程度由煤炭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和煤炭企业及各有关镇(街道)要全程参与、认真监督,确保鉴定合法、有效、公正,鉴定费用由煤炭企业支付。
6.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群众,签订搬迁补偿合同,待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款到位后,停止支付过渡安置费。
选择住房安置的群众,自社区开工建设后,煤炭企业支付三年过渡安置费,期满不再支付。
(二)村民房屋虽有损坏但该村庄不需异地搬迁而原地加固修缮或原地重建的,采煤沉陷稳沉后,按最终鉴定损坏级别一次性支付房屋及院内附着物(不含树木)补偿款和拆迁奖励补助,其中A级按15%执行、B级按30%执行、C级按70%执行、D级必须拆除重建按全额执行。若村民对C级房屋要求拆除重建,待原房屋拆除并与镇(街道)签订重建协议后,按D级标准予以补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煤炭企业按补偿款总额的20%拨付至市财政,用于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范围内的树木、机井等附着物全额予以补偿。
(三)根据村民房屋沉陷损坏时间,上半年沉陷损坏的,过渡安置费应于当年6月底前支付到位。下半年沉陷损坏的,过渡安置费应于当年12月底前支付到位。
(四)村民领取补偿后,镇(街道)负责督导村民做好房屋维修、临时搬迁及房屋拆除工作,动员村民及时全部搬离危房,搬迁至安全地方。如村民拒不维修房屋或搬迁至安全地方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村民自负。
八、沉陷土地复垦及补偿
(一)采煤沉陷区土地由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复垦,煤炭企业以出资方式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和责任,政府依法依规出具企业完成义务履行手续。涉及职能部门、镇(街道)要密切配合,充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损毁和生态破坏情况,科学合理有序实施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项目由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牵头,组织镇(街道)等相关单位实施,由煤炭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二)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应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地下煤炭资源开采影响时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复垦修复区并开展立项。由煤炭企业向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中心提出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项目立项,经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中心提请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实施。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复垦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施工质量的监督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采煤沉陷区老庄盘用地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开挖取土坑或占补平衡使用。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生产,水塘水面尽可能成方连片、集中布局。
(三)土地复垦工程按照与煤炭企业商定的拦标价进行招投标,煤炭企业按照复垦进度,将复垦费用汇至市财政局专项账户,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范围的费用,从煤炭企业计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复垦工程合同签订后,煤炭企业不再承担复垦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安全、环保等责任,合同工期内青苗补偿费用由煤炭企业承担,超出工期部分的煤炭企业将不再承担。
(四)采煤沉陷区土地复垦项目结束后,由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前应完成土地交付等相关工作。煤炭企业应按青苗补偿标准再支付两年地力恢复费。复垦形成的坑塘,属于农用地范畴的,仍交原村民使用,安全管理等责任由村民负责。形成坑塘面积扣除搬迁新址征地面积后,剩余面积由煤炭企业按每亩368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支付给村民,坑塘面积按上口边界向外扩展2—5米的范围计算。
(五)老村址(老庄盘)土地沉陷的,待稳沉复垦后,按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煤炭企业、镇(街道)及村(社区)委员会共同界定的原范围面积,由煤炭企业按2年的青苗补偿标准一次性全额支付村民地力恢复费。
(六)无故阻挠复垦、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设备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安置社区的规划建设
(一)明确建设主体。政府是搬迁安置及安置社区建设主体,负责安置社区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建设、质量监管、安置等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科学合理选址。搬迁安置新址不得压覆煤炭资源,由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市矿业开发技术服务中心和属地镇(街道)共同会商初步选定安置社区位置,本着节约土地、改善沉陷区搬迁户居住环境及生活条件的原则,按照选择住房安置的原始户(有宅基地房屋)每户按照167平方米,以及老址所在的学校、医院、村室等国有或集体公益设施的同等面积征收安置新址,预留部分土地,用于满足未成年子女后续安置需求,报市政府及市规委会审定通过后确定。
(三)严格规划设计。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和引领作用,坚持多规合一,设计方案经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审核,报市规委会批准;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严禁未批先建。
(四)依法依规招标。安置社区建设项目招投标由政府主导,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工程造价,报市政府核定工程拦标价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招标,确定承建商后由政府组织实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要加强安置社区的项目审查、备案、建设和管理,严格工程质量,按规定进行验收审计。严格按照搬迁村庄实际安置户数,由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和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审核把关建设面积,严禁超面积建设。正在建设的安置社区,要根据已经核定的搬迁安置户数,逐村(社区)、逐户、逐人进行复核,建设规模超过实际需求的,由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会同属地镇(街道)予以核减。
(六)实行成本定价。安置房的价格实行成本价,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按相关规定核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七)统筹合理安置。镇(街道)对确定搬迁的采煤沉陷村庄逐庄建册,对选择住房安置的村民逐户签订搬迁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具体安置方案,明确未拆除老址房屋及附着物的村民,不得参与安置房挑选,安置房选定以旧房拆除时间为序排列,先拆先选。已经建设完工的多余安置房,报市政府备案,统筹调剂安排其他需安置的沉陷区村民。
(八)征地及规划设计等费用。安置社区包含学校、医院等集体公益设施用地征地费用,由煤炭企业按国家现行征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政府。安置社区内的规划、设计、勘探等费用,以及安置社区外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煤炭企业据实承担。
十、服务和不可预见费
煤炭企业根据采煤沉陷区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工作需要,按村庄搬迁补偿(含附着物补偿费、拆迁和安置奖励补助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企事业单位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复垦后形成的坑塘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过渡安置费等其他所有各项补偿)总额的4%,向市政府缴纳服务和不可预见费。
十一、补偿资金拨付程序
按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沉陷土地复垦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7〕13号)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下发执行前,原搬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按以下办法执行:
1.已签订安置或补偿协议、已付款、已安置结束的自然庄和部分安置的自然庄(含剩余未安置户),按《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城市压煤村庄搬迁安置和土地复垦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2014〕9号)执行。
2.已签订安置或补偿协议、未安置的自然庄,按本办法执行。
3.正在建设或推进的安置社区各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尊重历史,妥善解决拆迁安置和安置社区建设。
4.本办法实施后,过渡安置费根据原房屋登记底册按房屋间数支付;市属相关公司(石油、木材、外贸、供销、煤炭等)按每人每年650元补偿。
(二)老村庄(老庄盘)内原村民沉陷危裂房屋的拆迁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为加快拆迁进度,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煤炭企业应按每户(处)向群众支付1000元搬家费用,同时另支付镇(街道)每户(处)500元的拆迁费,用于拆迁机械的租赁及工作人员的必要日常开支等。
(三)镇(街道)选择住房安置的村民人口核定参照《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煤沉陷安置小区规划建设与搬迁安置的意见》(永政办〔2015〕122号)执行。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拆迁安置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政府和煤炭企业协商解决。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采煤沉陷区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永城融媒官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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