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金额1.2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A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91刑初14号
涉案金额:12179.75元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坦白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扳手壹把,由其依法处理。
拘留日期:2024年10月11日
判决日期:2025年05月30日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有感情纠纷,2024年07月0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x**轿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和平路天桂街交口处将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黑色荣威冀x**车别停,从车上拿了扳手将马某某的车前挡风玻璃及驾驶位玻璃砸坏,并倒车撞击马某某车辆前部,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荣威牌小型轿车前风挡玻璃等物品损失价格为9678.35元。2024年9月30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根据自己安装在被害人马某某车内的定位器,查到被害人马某某的冀x**轿车停在高新区湘江道和兴安街交口附近,到现场用一根长50-60cm的木棒再次对该被害人马某某的车前挡风玻璃、左后车门玻璃实施打砸,并倒车撞击马某某的车,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2501.4元。被告人刘某某两次撞砸马某某的荣威汽车,损失总价格为:12179.7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予从轻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田某某证言以及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足以证明被害人马某某系车牌号为冀x**的荣威牌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对辩护人提出的案涉车辆所有权人不是马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意见,不予采纳;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马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对本案发生有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180元的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扳手壹把,由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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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立案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有一定差异,具体参照各地的规定(注:上海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的;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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