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执结两起关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高效兑现申请执行人56万余元款项,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23年,某房地产公司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先后两次向彭某借款,金额分别为40万元和16万元,双方就两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均作出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该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彭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分别诉至法院。
法院经依法审理,对40万元借款纠纷作出民事调解书,对16万元借款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书,两份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该房地产公司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26年1月,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起案件同步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
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迅速启动线上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没有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但名下持有多处不动产,具备债务履行基础。
考虑到如果采取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房产,不仅流程繁琐、周期较长,还会增加双方当事人成本。为高效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决定因案施策、灵活执行,通过多次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沟通协商,向双方明确 “以房抵债”的解决思路,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和解意见:申请人彭某同意以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作价抵偿涉案56万余元全部债务,双方自愿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执行干警当场制作执行笔录固定协议内容,全程跟进、全程督办,主动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全部完成。至此,两起执行案件圆满执结,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快速兑现。
法官说法
“以房抵债”是指将被执行人的房产以一定的价格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以冲抵全部或部分债务。“以物抵债”适用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现金偿还债务,但名下有实物资产可作价清偿的情形。该执行方式需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作价抵偿债务,既能避免司法拍卖耗时耗力的问题,缩短执行周期,又能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九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向 松
二审 | 彭 浪
三审|蒋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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