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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为大家介绍一起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某季服务站是一家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的个体工商户,由李某个人经营。2023年5月,该服务站员工曾某在使用切割机切割一个存放过易燃液体的密闭不锈钢桶时,钢桶突然爆炸,导致曾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应急管理局介入调查,认定该服务站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服务站作出了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经营者李某个人作出了罚款1.6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缴纳了个人罚款1.62万元,但服务站的罚款不服,认为应急管理局将其认定为单位进行处罚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对同一事故既罚单位又罚个人,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服务站的30万元罚款。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对服务站的30万元罚款,应急管理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全生产双罚制能不能用在个体户身上?
所谓双罚制,就是既罚单位,又罚相关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应急管理局认为,某季服务站是责任单位,李某是责任人员,因此分别作出了罚款处罚。
但法院认为,双罚制的前提是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资格和独立的财产。也就是说,单位要有自己的钱袋子,个人也要有自己的钱袋子,罚单位的钱不能从个人口袋里出,罚个人的钱不能从单位账上扣。如果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分不清是谁的,那么双罚就失去了基础。
那么,个体工商户算不算责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本质上就是“特殊的自然人”,它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所谓的服务站的财产,其实就是李某个人的财产。
既然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个人在财产上是一体的,那么应急管理局既罚服务站30万,又罚李某1.62万,实际上就是从同一个人的口袋里往外掏钱。这不仅在事实上构成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且在实质上对当事人也不公平,相当于因为同一个事故,对同一个人作出了两次罚款。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对服务站的30万元罚款,只保留了对李某个人1.62万元的罚款。
除了法律逻辑上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中还提到了几个值得注意的细节:事故发生后,李某作为经营者,已经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李某本人肢体残疾,没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虽然这些情节不是撤销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它们进一步说明了双罚的不合理性,事故已经善后,责任人已经赔偿,再对同一主体进行双重罚款,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与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不符。
最后提醒各位,行政处罚不是一罚了之,当事人有权依法维权。如果认为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李某通过诉讼成功撤销了30万元罚款,就是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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