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王某因听信美容店经营者张某“一年可长高10厘米”的承诺,花费2万元购买了一套调理服务。服务期结束后,王某身高未达约定目标,与商家协商退款无果后诉至法院。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承诺违背成年人生理科学常识,且无法提供科学依据,实为虚假宣传,张某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消费欺诈。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张某向王某“退一赔三”,合计退还8万元。
承诺诱人,三十二岁男子选择增高
2021年,时年32岁的王某结识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张某。
在一次服务推介中,张某向王某描述了一项颇具吸引力的增高服务,张某称通过一套包含特定调理、口服补充及仪器辅助在内的综合服务方案,可以在1年内使王某的身高增长10厘米。
在诱人效果驱动下,王某与张某达成了合意。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手写服务单、收据及付款记录,确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其中明确载明了长高10厘米的目标及相应费用。基于对该项具体承诺的信任与期待,王某为此支付了该项目费用共计2万元。
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张某陆续为王某提供了数次服务。然而,随着约定服务周期逐渐届满,王某发现,自己并未如张某所承诺出现显著的身高变化。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让王某深感被欺骗。他多次与张某交涉,要求对方给出说法并退还费用,但张某或以王某未完全配合为由推诿,或坚称服务已产生长高约2厘米效果,拒绝退款。
协商陷入僵局后,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最终选择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服务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违背科学与常识的承诺,构成欺诈
北京三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张某向已成年消费者王某作出长高10厘米的承诺并收取高额费用,该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
首先,法院对案涉承诺内容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判决指出,王某在接受服务时已是年满32周岁成年人。根据现代医学基本常识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成年人的骨骺线通常已闭合,身高增长存在严格生理限制。通过非医疗性的、生活美容或养生调理手段,在短短一两年内实现10厘米的大幅增高,缺乏普遍认可的医学理论支持和广泛的实践验证基础。张某所作出的承诺内容本身已显著超出了社会一般公众对类似调理服务可能效果的合理预期范畴,更与基本生理科学规律相悖。这种承诺天然带有强烈超常性和诱惑性,真实性存疑。
其次,法院明确了该承诺在合同语境下的法律属性。张某并非仅仅表达一种美好愿望或模糊目标,而是将长高10厘米这一具体、可量化的结果,与明确服务期限、数万元对价直接挂钩。这种具体化表述,在消费者王某的认知以及双方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意中,实质上已构成了对服务效果的保证或允诺。它直接影响了王某作出购买决策和支付费用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得以订立的重要因素。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经营者,理应具备相关的基础人体生理学和医学常识,或者至少负有审慎核实宣传效果是否具备科学可能性的义务。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张某未能就相关服务能使成年人长高10厘米的承诺提供具有权威性的科学依据或可靠的实证材料。在此情况下,张某仍向消费者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法院据此认定,张某主观上至少存在应当知道承诺可能虚假但仍予以作出的放任故意,甚至存在为促成交易而故意虚构事实的直接故意。
此外,法院指出,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合同缔结和营销宣传阶段,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交易决定。张某在缔约时作出虚假承诺,已经构成了欺诈。
后续是否提供了服务、服务是否产生了某些难以验证的变化,均不能改变张某在缔约时进行虚假宣传的欺诈性质。且所谓2厘米的增长,除张某单方陈述外无其他客观证据证实,也与承诺的10厘米相去甚远,无法实现合同订立时消费者所期待的根本目的。
综合以上分析,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应就存在欺诈行为的增高项目,向王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张某需退还王某已支付的该项目服务费2万元,并另行支付三倍赔偿金6万元,合计8万元。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祎慧 乔文鑫 刘青青
编辑 彭冲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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