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4 月 13 日消息,据 CCTV 今日说法 4 月 12 日报道,2025 年 3 月 28 日,李某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及一张流量卡,随后前往外地,将两张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一被害人于 3 月 29 日被骗 26000 元。
3 月 31 日,李某经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 月 1 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决定对其处以 500 元罚款,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宝安区政府)经行政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李某对此辩称,自己并未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亦无此类动机和获利行为。办理电话卡是因诈骗团伙设局,谎称可带其赴香港买黄金赚钱,要求办卡注册会员,自己实为受害者,不应被处罚。随后,李某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宝安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宝安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宝安公安分局、宝安区政府共同答辩称,李某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成立,即便未从中获利,依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依法应予处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 年 3 月 26 日,李某在社交平台看到“赴港买黄金赚钱”的信息,私信咨询后,对方称买黄金需无案底、无被起诉记录,赴港前需办理电话卡及流量卡,并携带至外地注册会员。3 月 28 日,李某办妥两张卡,3 月 29 日根据对方提供的定位信息前往广东东莞,将两张卡交给一名男子。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将本人办理的电话卡交予他人,导致该卡被用于实施电信诈骗,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其非法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关于李某“被蒙骗、无违法主观故意”的主张,法院认为,李某在办理电话卡时,对非法出借电话卡的法律后果具备明确认知。即便其不知晓出借的电话卡会被用于诈骗,但其主动将电话卡交予陌生人,脱离自身管理,客观上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无法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宝安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 500 元罚款,已充分考量其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IT之家注意到,电话卡往往是完成电信诈骗的重要一环,有不法分子想尽各种手段将其获取。例如,去年 7 月有报道称有犯罪分子瞄准学生下手,打着“手机没电”谎言,利用学生善意骗取其电话手表等通话设备,后拔出相应设备中的 SIM 卡用于电信诈骗。、
去年 12 月,山东公安披露出现了“问路借手机”新骗局:陌生人借用老人手机打电话,待手机归还后,电话卡却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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