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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梅州市林业局发布6个涉山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含祭扫失火、故意纵火、烧荒跑火、随手丢火等刑事和行政处罚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莫因一念之差,让青山失色、家园蒙尘。

案例一

放火烧山 法不容情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1日,丘某强饮酒后从其住家行至梅州市梅县区某镇某村山场,使用打火机点燃山脚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核查,火灾涉及面积共16.1025亩,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复绿费用等损失共35071.18元。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丘某强饮酒后故意放火烧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放火罪判处丘某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赔偿补植复绿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共计35071.18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放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故意放火,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法院坚持“零容忍”,明确饮酒后放火不能成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依法予以严惩,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森林资源和公共安全的坚定立场。

案例二

文明祭祀 防火为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日,彭某等到丰顺县某镇某村山林扫墓。其间,彭某点燃礼炮,礼炮燃放时推送的发射物掉落至坟墓周边。彭某等下山后不久,礼炮发射物携带的火星引燃附近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核查,火灾过火范围面积26.0532公顷。

裁判结果

丰顺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彭某在森林高火险期,因祭祖燃放礼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颗火星毁青山。本案系因祭祀违规用火引发山火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为寄托哀思,在森林高火险期上坟烧纸钱、燃放礼炮,造成森林资源损失,被判处实刑。缅怀先人,重在“心诚”而非“火旺”;表达哀思,贵在“情真”而非“烟浓”。社会公众应以文明、安全的方式祭祀,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案例三

春耕农忙 防火勿忘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3日,黄某红在大埔县某镇某村荒田复耕时,使用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慎引发山火。起火后,黄某红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参与灭火。经鉴定,山火过火林地林种为生态公益林,过火面积83.94亩,其中林地面积54.97亩,无立木林地面积28.29亩,非林地面积0.68亩,烧伤程度为中度,造成经济损失60356.52元。

裁判结果

大埔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黄某红未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私自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失火罪判处黄某红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农耕烧荒引发山火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威胁生态安全。本案的依法惩处,明确了野外违规用火的法律红线。社会公众应引以为戒,强化防火意识,严守防火规定,避免造成不可逆的生态损害。

案例四

烟头虽小 隐患无穷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林某洪应他人要求上山疏通水管。途中,林某洪随意丢弃未完全熄灭的烟头,引燃周边杂草,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8334公顷,烧毁马尾松林木蓄积133.01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5960.88元;林某洪涉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

平远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林某洪于禁火期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内抽烟并随意丢弃烟头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林某洪涉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失火罪判处林某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小烟头”也会引发“大火灾”。本案被告人安全意识淡薄,看似不起眼的举动,最终引发山火、触犯刑法。森林防火无小事,任何微小的火源隐患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必须时刻紧绷防火之弦,不在林区吸烟,不随手乱扔烟头,杜绝野外随意用火等危险行为。

案例五

祭拜不当引山火 行政拘留+罚款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6日,魏某兰到五华县某镇某村神坛祭拜,在未确保香烛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导致神坛起火并引发山火。

行政处罚结果

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对魏某兰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祭拜引发山火的行政违法案例。本案行为人过失引发山火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被刑事追诉,但仍受到了行政处罚。违规用火不论后果大小,都将面临法律追责,切勿因一念疏忽,从“追思”变为“触法”。

案例六

孩童玩火酿灾 监护人担责赔偿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0日,五华县某镇某村,黄某某等3人(均系未成年人)在屋侧山上捡拾松果时,黄某某用打火机点燃路边杂草,不慎引发山火,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处理结果

因行为人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华县公安局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监护责任不容缺位。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安全意识薄弱,极易因玩火引发严重事故。本案行为人虽因年龄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但其监护人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防火教育,严禁在林区玩火,莫因一时疏忽酿成灾祸。

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编辑:唐恋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处罚。

对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高于本条例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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