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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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孳息是金钱债务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定收益,分为法定孳息与约定孳息,而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孳息计算的特殊方式,即把到期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以此为基数计算下一期利息。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常因孳息是否计算复利而产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黄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的,对当事人要求计算复利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孳息计算的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法定补充”,而复利作为一种加重债务人负担的计息方式,并非法定默认计算方式,其适用必须以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无约定时,法院按单利计算,具体规则如下:
1. 无特别约定时,法定默认按单利计算。
无论是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民事纠纷,只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算复利”“利滚利”,或未约定“将到期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息”,法院均应按单利方式计算孳息。单利计算方式简单明确,仅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按约定或法定利率计算每期利息,利息不纳入本金重复计息,符合公平原则。
2. 复利的适用必须满足“明确约定+法定限制”双重条件。
即便当事人约定复利,也并非必然得到法院支持,还需符合法定限制:一是约定需明确具体,需载明复利的计算方式、计息周期、利率标准,模糊表述(如“利息另行计算”)不能认定为约定复利;二是利率上限需合法,折算后的总利率不得超过司法保护的最高上限(如民间借贷中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三是需完成结算并出具凭证,民间借贷中,约定复利的,需对前期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明确载明新的本金金额,否则难以认定复利约定成立。
3. 法定例外情形:金融机构借贷可有限适用复利。
不同于普通民事借贷,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若未明确约定复利,但依据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或行业惯例,金融机构可主张复利的,法院可依法支持,但同样需遵守利率上限规定;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无约定则绝对不支持复利。
周军律师提醒,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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