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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讨论案件。

他在聊天软件与异性加好友后冒充警察博取对方好感,确立恋爱关系后又在短短几天内骗取16万余元。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2月2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25年7月20日,郎某与芳芳(化名)通过聊天软件相识。聊天中,郎某谎称自己是警察,并编造办案相关说辞,凭借虚假身份迅速取得芳芳的信任与好感。二人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其间,郎某虚构办案细节,巩固其虚假身份形象,在芳芳要求看警官证时,谎称自己是辅警无警官证。

2025年7月26日,郎某以共同出资合伙开办补课班为幌子,让芳芳微信转账5万元,又诱使对方将现金6.4万元交给他。此后短短数日内,郎某又以相同手段和说辞骗取芳芳转账4.92万元。同年7月29日,芳芳家人发现端倪并报案。后郎某被抓获归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沈北新区检察院认为,郎某冒充警察骗取被害人信任,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并在此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其行为同时符合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如何定罪?办案检察官经分析认为,郎某诈骗金额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按照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才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且无罚金刑规定。“郎某虽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该从重处罚属于招摇撞骗罪一般情节范围内的从重,并非‘情节严重’的升格情形;其诈骗金额属于诈骗罪的‘数额巨大’,但该数额并不当然等同于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办案检察官解释。

沈北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对郎某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既能对其行为作出严厉评价,也能通过罚金刑惩戒财产型犯罪,同时对类似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