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山东的赵女士反映,在起诉离婚期间,她的丈夫付先生伙同他人在停车场将5岁女儿小付抢夺后驾车离去,此后赵女士无法掌握女儿行踪。
今年3月16日,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裁定,禁止付先生藏匿女儿小付,并在收到裁定三日内向赵女士告知女儿的具体住址,禁止付先生以任何形式妨碍、阻扰赵女士行使监护权,保障赵女士对小付正常行使监护权利。赵女士不服,要求付先生将未成年女儿小付送回至其原经常居住地,由她直接抚养、照顾。
4月13日,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赵女士表示,目前还未知晓女儿住址。
双方曾相互起诉离婚
赵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付先生在2018年12月14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10月生下女儿小付,婚后女儿一直由她照顾。
2026年2月24日上午,付先生将小付从赵女士和小付从山东省昌乐县某小区强行带离。监控视频显示,当时付先生从赵女士手里将孩子抱走,与付先生同行的一名男子将赵女士控制,付先生坐车离开。
监控显示,赵女士被另一个男子阻拦,付先生抱走女儿
为此,赵女士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付先生将未成年女儿小付送回至其原经常居住地,由她直接抚养、照顾。
女儿被强行带走后,赵女士报警处理
法院裁定书显示,赵女士曾在付先生不知情下带走女儿。2024年5月,因赵女士与付先生产生矛盾,赵女士将小付从常州带回安丘生活。2024年6月,付先生将女儿从安丘带回常州生活。2025年8月,赵女士在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小付从常州带走。
此外,两人还曾互相起诉离婚,但都没有成功。2024年8月1日,赵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此后赵女士撤回起诉。2025年2月18日,付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现赵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赵女士表示,女儿被抢走当天,法院对起诉离婚立案。
今年3月16日,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裁定,禁止付先生藏匿婚生女儿小付,并于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赵女士告知女儿小付的具体住址,禁止付先生以任何形式妨碍、阻挠申请人赵女士行使监护权,保障申请人赵女士对小付正常行使监护权利。
对于裁定,赵女士希望法院能将女儿送回其住处,提出复议申请。
法院裁定付先生应告知赵女士
小付的具体地址
今年4月13日,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作出复议裁定。法院认为,付先生通过抢夺形式行使对小付的监护权,严重破坏亲子关系,伤害小付心理,该行为应予否定;赵女士曾在付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将小付带走,该行为势必影响亲子关系和孩子心理,该行为也应当给予否定评价,付先生将小付带走后,阻碍赵女士与孩子见面、沟通,侵害了赵女士对小付的监护权利,也侵害了小付的相关权益,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付先生应停止该侵害行为。
关于赵女士要求付先生将孩子送回昌乐生活的主张,因赵女士、付先生自2024年5月以来反复存在单独带走小付的情形,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导致小付并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至于小付最终跟谁生活更有利,抚养权归谁,应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实体审理后予以最终确定,不宜在该裁定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禁令解决的是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上述裁定内容已经对付先生侵害赵女士监护权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并责令告知孩子具体地址,保障了赵女士正常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赵女士表示,目前丈夫还未告知女儿的住址,她的电话和微信被拉黑,等待法院的执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图/受访者提供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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