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未给补偿并不必然失效。若协议本身合法有效,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劳动者仍有权要求支付。若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长期不支付补偿,如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此后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在此之前,协议依然有效,劳动者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若已履行则有权要求补偿)。因此,未给补偿不直接导致协议失效,而是赋予劳动者要求补偿或解除协议的权利,劳动者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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