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张先生在一次工地作业中遭遇机械事故,左小腿自踝关节以上完全断离,右眼因金属碎片击中眼球,经多次手术后最终摘除。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向投保的某大型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由是其所受伤害符合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以上完全性断离”的情形。
三个月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称:“被保人虽有肢体缺失及眼部损伤等情况,但未提供足以证明其右眼为‘永久不可逆性丧失’的充分医学证据;且左小腿截肢部位是否达到‘踝关节近端以上’存疑”并据此予以拒绝赔付。”
张先生不解:明明伤得如此严重,为何连最基本的重疾险都难以兑现?作为一位有着长期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经历的法官,担任过数家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背后不仅存在医学判断,还涉及保险合同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效力、免责提示义务等诸多法律问题。当下我们以这类“失去一肢及一眼”的重疾险拒赔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其中的关键争议以及维权途径。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失去一肢及一眼”
我们先来看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3)视野半径小于5度。此条款对“单眼视力丧失”规定了三项可选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项便算达成,而“一肢完全性断离”的位置要求明确指向“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以上”,即属于高位截肢,诸如前臂、上臂、足部、小腿以及更高位置的截肢才有可能符合条件。
表面上看,这是一条客观专业的技术性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条款往往成为保险公司的拒赔“利器”。
这类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来拟定,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没有协商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意味着,即便条款写得清楚明白,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上“提示加上说明”的义务,则条款无法作为拒赔的依据。
我担任法院的员额法官时,办理过好些类似的案子,其中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因车祸导致右眼摘除、左腿膝下截肢,保险公司以“膝下截肢不属于‘踝关节近端以上’”为由拒赔。
但经查证,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从未就“近端以上”这一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也未用加粗、加黑等方式突出标注。
最终,法院认定该限制性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合同文本的严谨性≠法律效力的当然成立。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告知义务。
另外,需留意上述条款将“单眼视力丧失”与“一肢高位断离”设定为赔付前提,成为复合型重大疾病的定义,如此设计本是为防止轻症冒充重症,不过从公平角度而言,若真出现极为严重的身体残缺,却因某一小细节不符合文字表述而被排除在保障之外,就明显与重疾险设立的初衷不同,重疾险本应是为极端健康风险提供经济支持。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失去一肢及一眼”的理赔条件
回到张先生的案例,他能否获得理赔?我们需要逐一对照条款进行分
(1)关于“单眼视力丧失”
张先生的右眼已因外伤导致眼球破裂,经医院评估无法保留,遂行眼球摘除术。根据合同约定,“眼球缺失或摘除”即视为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因此该项条件明确满足。这里需着重提及,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比如“是否做过视力检测?”“有无复查记录?”之类试图给理赔者找举证的麻烦,不过实际上,若进行了眼球摘除手术,视觉功能已然完全丧失,根本无需再用视力表去检测所谓“失明状态”,否则便是故意刁难。
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一直抱着这么个想法:医学方面的事实得比程序上的小问题更靠前,只要诊疗行为是真实的、合法且能找到依据,就别老是逼着患者来回补那些所谓“标准化”的材料。
(2)关于“一肢自踝关节近端以上完全性断
离张先生左小腿在离踝关节大概8厘米的地方做了截肢手术,问题就来了,这个位置到底属不属于“踝关节近端以上”?从解剖学的角度来看,“踝关节近端”说的是朝着身体中心的方向,从小腿往大腿延伸的部分,“以上”意思是截肢平面应在踝关节水平线的上面。
但“之上”到底是多少?1厘米?5厘米?还是必须跨过胫骨平台?业内对这个问题其实有争议,有些保险公司机械地认为只有膝上截肢才算“高位断离”,膝下、踝上的都不认可,这种理解明显不符合常理。
一个人失去了整条小腿,仅靠假肢行走,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社会参与度大幅下降,难道还不构成“重大”疾病吗?值得一提的是,在(2024)新31民终1298号判决中,法院判定被保险人因事故出现“左小腿中下段以远缺失”的状况已达人身保险六级伤残,虽然保险公司欲按比例赔付,但法院最终支持了全额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本案伤情导致的后果远重于普通肢体损伤,应当依据功能丧失程度进行实质性评判,而非拘泥于解剖学位置等形式要件。所以在判断是否符合“一肢高位断离”时,不能仅凭手术记录中写的“距离踝关节X厘米”,应结合以下这些因素仔细判断:截肢的位置会不会对主要运动功能有影响?
比如说负重、走路、平衡这类方面;是否需长期依赖辅助器具(如假肢、拐杖),是否造成显著劳动能力丧失,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诊断结论有无明确记载“完全性断离”或者“功能永久丧失”?这些才是判断“重大性”的核心标准。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专业反驳观点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针对“失去一肢还有一眼”这类案件的拒赔理由,一般都集中在下面这些方面,接下来结合真实的判例与法律规定,逐条拆解。
拒赔理由一:“截肢部位未达‘踝关节近端以上’,不符合合同定义”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具误导性的抗辩。
反驳观点:保险公司一般由内部的核赔人员或第三方鉴定机构,依据CT片或者病历确定截肢平面,之后声称:“离踝关节,有7厘米,此乃膝下低位截肢,不在保障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通过模糊的空间表述(如“近端以上”)实质上缩小了保障范围,且并未对此作出清晰解释时,该条款极易被认定为“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从而无效。在2020)闽01民终2195号案件中,法院明确表示:保险合同不能以治疗方式限制赔付条件,在此案中,被保险人选择微创支架手术而非开胸手术,保险公司因此不赔付主动脉手术保险金,法院判定相关条款无效。
同样的道理,若保险公司就因为截肢的高度差几厘米就不赔,这实际上是借着技术细节来规避基本的保障责任,这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反驳观点:提交康复科、骨科医生出具的功能评估报告,以此来证明截肢已经造成了重大生活上的障碍;引用同类的判例,主张应将功能丧失作为核心考量标准,不能紧盯解剖位置不放。
拒赔理由二:“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反驳观点:这类不赔的情况,大多出现在还没有将所有治疗流程走完的早期申请阶段,保险公司常以“还处于恢复期” “不满6个月观察期”作为理由暂时不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如果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情,却未在法定30日内行使解除权,则不得以此为由拒赔。当医疗机构已出具"眼球摘除"、"视神经离断"或"无光感"等明确诊断时,保险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设置额外等待期或要求重复检查。
我在代理类似案子时,一般会去调取原始手术记录、病理报告以及出院小结,同时请权威的眼科专家出具意见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打破保险公司“证据不够”的借口。
拒赔理由三:“本次事故属于免责情形,如酒驾、无证驾驶、从事高危作业等”
反驳观点:在这个案子中,张先生所在的工地虽说存在安全方面的疏漏,但没有证据能说明他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即便是这样,保险公司有可能援引“从事危险工作不给赔付”这类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免责条款须经显著提示且进行清楚明确说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当中,许多保险销售人员在推销时,只会口头提及“保障什么”,根本不会说明“不保障什么”;合同文本中的免责条款,隐藏在几十页的附录里,字体特别小,也压根没有警示标识。曾参与保险条款修订的经历,使我对免责条款的设计逻辑有着深刻理解。如今我运用这种认知,通过分析录音、笔录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义务,从而从法律层面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结语
重疾险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在人生遭遇不可预测的重大风险时,给予一份经济上的支持,它不应变成一场“谁能更精准解读医学术语”的竞赛。
张先生遭遇的事情并非个例,在我国每年有众多人因意外或疾病致残,他们本应有保险保障,却常陷入漫长的理赔纠纷之中,有些人因不知法律、不会收集证据,最终只能无奈放弃,有些人则竭尽全力去争取本就属于自己的权益。
凭借系统的法学教育、多年的司法实践及参与保险合规建设的独特经历,我深刻认识到:真正的专业主义,应体现在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坚决维护,而非对强势方利益的过度倾斜。
面对拒赔,不要轻易妥协。你可以做的,不仅是等待保险公司“施舍”赔偿而是主动出击:第一全面收集医疗资料,包括手术记录、影像报告、出院证明;第二寻求专业律师协助,梳理合同条款效力,制定诉讼策略;第三在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伤残等级以及因果关系;第四坚决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未提示等法律抗辩。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理赔困境,欢迎与何帆律师联系。我愿以十年民商事审判经验与七年保险法律实务积累,为您构筑坚实的法律保障。因为我们深知,此刻守护的不仅是应得的保险金,更是危难时刻那份弥足珍贵的信任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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