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的“通行证”,未获批文即实施占地是征收程序中最根本的违法情形。然而,当被征地农民试图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时,往往面临重重阻力:复议机关以“超过申请期限”“不属于受案范围”等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以“征地行为属于政策调整范畴”或“原告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

程序性壁垒在实践中构成了事实上的“系统性阻断”,使被征地农民在权益受损时陷入救济无门的困境。这种程序障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被征地农民应如何突破层层壁垒、在法定框架内获得实体审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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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批先征的违法性认定与维权困境

征地批文是征收行为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批准文件超范围实施,本质上属于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的重大违法用地行为,直接侵害被征收人合法土地及财产权益,具有明确可诉性。集体土地征收中未公示征地批文及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收人可据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补救程序并获赔损失。

未批先征的违法性认定在实践中并不困难,真正的障碍在于程序推进层面。从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履职申请,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到行政诉讼,整个维权过程需严格遵循行政程序,但行政机关可能以各种理由拖延处理、推诿责任,或在复议、诉讼中提供对自身有利却无效的证据,增加维权的难度与不确定性。行政复议机关常以“案涉征收已超法定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混淆征收时间节点、笼统认定“超期”属事实错误。土地补偿安置是行政机关的持续义务,不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以“非协议签订人”否定利害关系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2、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受理壁垒”

行政复议原本是行政系统内部纠错的便捷通道,但在征地纠纷中,复议机关往往通过“受理壁垒”将被征地农民挡在门外。

“超过申请期限”是被征地农民在行政复议中最常遇到的程序性障碍。部分征收项目持续时间较长,行政机关可能以“征收始于数年前,已超过法定20年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然而,土地补偿安置是行政机关的持续义务,不受时效限制,行政机关混淆征收时间、笼统认定“超期”属事实错误。每一次未获补偿的持续状态均可视为新的侵权行为,被征地农民的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另一常见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可能将征地补偿争议定性为“政策调整范畴”或“信访事项”,以此排除复议受理。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被否定——法院判决撤销案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更值得警惕的是复议机关以“申请人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申请。行政机关可能以“补偿协议非本人签订”否定利害关系,但被征地农民对案涉土地的合法承包权有村委会证明及承包审批表等材料清晰论证,行政机关以“非协议签订人”否定利害关系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指出:只要被征地农民能够证明其与被征收土地存在实质关联,就应当认定其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在补偿安置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形下,复议机关可能以“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驳回申请。然而,被征收人是否获得全面、足额的补偿,行政机关是否与申请人本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均需通过实体审查方能确定,不能以村委会代领补偿款等间接事实替代对补偿职责履行情况的实质性审查。

3、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性障碍

在行政诉讼阶段,被征地农民同样面临程序性障碍。部分法院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须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方可起诉,以“未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驳回起诉。被征地农民在起诉前应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否则法院可能以程序不符合要求为由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问题同样构成障碍。征收方可能辩称被征地农民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个行政诉讼只能审理一个行政行为的原则,且征地补偿标准纠纷应先经过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被征地农民在知道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同时可同步申请信息公开,获取立项、规划、环评等前置文件,作为程序违法证据。

此外,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可能提交大量内部文件作为证据,主张这些文件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对此,被征收人应明确指出: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应以法定公示文件为准,内部文件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不能替代法定的公示程序。

4、突破程序障碍的救济策略

面对行政复议与诉讼路径中的重重障碍,被征地农民可从以下方面寻求突破: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夯实程序违法证据。在知道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日起同步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等关键文件。若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反而从侧面印证了“未批先征”的事实。集体土地征收中未公示征地批文及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收人可据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精准把握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对于依法应当复议前置的争议,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作实体处理(如以“超期”“无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运用“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的复合诉讼策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涉农拆迁案件中,程序违法认定率同比上升37%,实体权益争议占比达62%。被征地农民可同时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在确认违法后启动行政赔偿程序,弥补损失。

强化群体维权中的组织协调。群体性维权涉及人数众多,不同村民的诉求和想法存在差异,组织协调工作难度高。被征地农民可通过选举代表、建立线上交流平台等方式统一维权思路,凝聚维权共识,避免因人数众多引发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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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被征地农民在未获征地批文即遭占地的情形下,行政复议与诉讼路径面临的程序性障碍构成了事实上的“系统性阻断”,但从法律层面看,这些障碍并非不可逾越。征地批文的缺失是征收行为根本性违法的标志,被征地农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批文缺失的证据,通过精准把握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突破“受理壁垒”,通过确认违法之诉和行政赔偿之诉的复合策略主张实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