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4月17日讯 近日,青岛海事法院报送的“某环保公司与某客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该案依托青岛海事法院与威海市委、市政府,环翠区委、区政府建立的府院联动机制,妥善化解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船舶火灾事故导致的海洋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类案纠纷的化解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某环保公司与某客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府院联动化解船舶火灾事故导致海洋污染损害争议
入库编号 D2026-161-1-196-197
关键词 民事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清污费用的性质 清污费用计算 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某客运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下称协议),约定某客运公司应当在其所属“某富强”轮发生污染事故时立即通知某环保公司,某环保公司应当在某客运公司的组织下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行动;并约定了船舶污染清除费费率和支付方式等事项。2021年4月19日,“某富强”轮开船不久发生火灾事故。某环保公司接海事部门通知派出相应清污力量展开船舶防污清污行动,并称共发生费用人民币23136031元。2021年6月24日,某客运公司就案涉火灾事故所产生的债权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某环保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因某客运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某环保公司诉至法院。某客运公司认为:(1)客运公司就案涉事故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依据海商法规定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而某环保公司没有及时进行债权登记,视为放弃债权,且无权在基金外向某客运公司主张权利;(2)某环保公司系在当地海上搜救中心要求下执行清污防污应急行动,而非按协议进行清污防污作业,除船舶油污水接收项目外,其他项目的索赔没有合同依据;(3)即使某环保公司进行了防污清污作业,也仅应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2020年修订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作业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敏锐甄别到本案所涉事故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且受社会高度关注,本案能否妥善化解,关系整个事故的平稳处置。故征得双方同意,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区政府联合开展以下调处工作:第一步,区政府从事故处置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释明,以争取当事人最大理解。首先,对某环保公司的清污防污工作表示肯定。指出,某环保公司现场清污防污工作系在海事部门指挥下执行的应急行动,是船舶火灾事故处置的必要环节,效果显著,且确已产生一定清污防污费用。同时,介绍了事故发生后某客运公司本着“稳人心、保大局”的工作原则,除在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外,还通过谈判和解的方式,对绝大部分债权人实行“兜底”理赔,使千余件案件得以平稳、合理解决,减轻了各方面工作压力,理赔处置工作取得显著效果。但同时某客运公司实行“兜底”理赔付出了较大代价,火灾对其也造成较大损失,目前经营困难,区政府希望某环保公司从大局着眼,根据清污防污实际支出费用提出合理诉求。经过释明,某环保公司对某客运公司的处境给予理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从事故处置大局出发解决纠纷,并希望能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即“海事事故清污防污费用是否为限制性债权”及“防污费用计算依据的确定”作出初步认定。第二步,区政府与法院展开联动,深钻细研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就当事人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进行研究。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海事事故清污防污费用是否为限制性债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主要在于判断事故船是否为“沉没、搁浅、遇难船舶”。如果是,则为非限制性债权;如果不是,则为限制性债权。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防污费用计算依据的确定”,主要应当区分清污防污行动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开展还是在海事部门指挥下开展。依协议开展的,产生费用可以依双方签订的协议计算;在海事部门指挥下开展的,则不宜依协议计算,可以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判定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等计算清污费用。在对两个焦点问题进行共同研究后,区政府与法院即召集双方当事人予以答复并依法予以释明:首先,因案涉船舶状态不符合“沉没、搁浅、遇难船舶”,某环保公司产生的清污防污费用属于限制性债权,仅能在基金内主张权利,若未进行债权登记,则丧失在基金中分配债权的权利。其次,因案涉清污防污行动系在海事部门指挥下开展,可参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计算清污费用。第三步,区政府与法院以事实与法律为基础,同时考虑双方实际困境,以最优方案最大限度予以调处。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某环保公司因未进行债权登记,其无法在基金内分配债权;因某客运公司对限制性债权的清偿仅限于基金限额内,故其亦无权在基金外主张清偿。区政府与法院从某环保公司的清污防污工作具有必要性、清污防污工作取得成效,且防污染费用已实际发生的客观情况出发,同时考虑到某客运公司无力承担更高的赔偿金额,建议以某环保公司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基础,以较低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标准计算清污防污费用,在某客运公司的赔付能力范围内予以清偿。最终,某客运公司同意参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标准计算费用并支付款项;某环保公司也同意以其基本支出作为基础。经过六个月的努力,双方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同意除前期某客运公司已向某环保公司支付的“某富强”轮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费用550310.4元外,某客运公司再向某环保公司支付人民币280万元,双方各自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不再向对方追偿。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10月24日修订)第90条、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修正)第2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41条。
解纷要旨
本起纠纷系“某富强”轮火灾事故引发的纠纷。该火灾事故作为重大涉海突发性事故,人员类型多样,法律问题复杂、社会矛盾集中,事故处置受到各方高度重视。本案中,法院敏锐识别纠纷情况,并将事故所涉纠纷导入海事诉讼程序,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区政府开展联合调处,通过强化司法职能作用、强化政府资源支撑、强化信息沟通渠道,凝聚府院合力,平稳处置突发事件。调解过程中,法院会同区政府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充分沟通,梳理出案件所涉“海事事故清污防污费用是否为限制性债权”及“防污费用计算依据的确定”两个争议焦点,进而有针对性开展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增进理解,务实解决问题。特别是就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清污费用债权性质作了进一步释明,引导双方实事求是提出最优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和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青岛海事法院 威海市委 市政府 环翠区委 区政府
闪电新闻记者 钱炜 通讯员 张超 娄雅灵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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