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赵某受邀参加聚餐饮酒,被同行朋友护送回住处后,又自行打车返回摩托车停放处骑车,在行驶途中坠入沟壑因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赵某家属将6名同饮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20%的责任,赔偿29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16日,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赵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已判决驳回赵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2月17日,赵某受被告王某乙邀约前往王某乙家中吃饭,赵某赴约时骑行其摩托车。18时28分许,赵某到达王某乙家旁,其将该摩托车停于街边人行道。参加聚餐人员为被告刘某、王某甲、王某乙、时某、赵某丁、杨某乙及赵某。席间,赵某及时某、杨某乙饮用白酒,刘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丁饮用红酒。
聚餐结束后,赵某为时某找了其做代驾的朋友为时某开车。23时51分许,赵某沿人行道从西往东步行,期间经过其停放的摩托车,赵某并未驾驶或试图驾驶。杨某乙、王某乙跟随在赵某身后。23时56分许,杨某乙骑行三轮摩托车自西向东经过某酒店北门前道路,赵某坐在驾驶座左侧。2024年12月18日零时23分许,赵某乘坐滴滴车到达其停放摩托车处并驾驶摩托车离开。后赵某在某村道驾驶摩托车跌入路旁沟壑,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资料图 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预见到饮酒过量的后果,综合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在饮酒期间有他人给赵某强行劝酒行为,但根据一般生活常识,饮酒人在过量饮酒后辨认能力和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均减弱或丧失,对此,共同饮酒者产生了特定的护送照顾和救助等注意义务。
根据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杨某乙在组织者王某乙的安排下骑行三轮摩托车,送赵某回其平时居住的果园,确认其安全后方才离开。共同饮酒者及组织者即六被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后,赵某打车回摩托车停放点后,驾驶摩托车系被告不能预见的,六被告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赵某死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赵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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