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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骑电动车

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肇事方却以其

未满18周岁为由

拒绝赔偿误工费

未成年人受伤

就一定没有误工费吗?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宋某驾驶电动车与未成年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宋某表示,张某未满18周岁,不具备劳动能力,误工费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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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张某主张的误工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劳动年龄为16周岁,案涉事故发生时,张某已满17周岁,已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张某提交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在事故发生前从事合法劳动,且因案涉事故已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其主张误工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误工费的认定应以达到法定年龄、从事合法劳动、实际收入减少为核心。首先,法定年龄是认定未成年人劳动主体资格的基础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外,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界定为未成年工,赋予其合法劳动主体地位并规定了相应保护措施。

其次,误工费主要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收入。误工费的取得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受害人具有劳动主体资格;二是受害人合法收入减少。

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系未成年人,但已满17周岁,已具备从事与其年龄、体力相适应劳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结合张某提交的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等证据,能充分证明事故发生前张某从事合法工作,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 源:新野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