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海律协”发布了2026年第一期警示台的4个律师违规执业案例,“推动惩戒与教育深度融合,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律师行业生态。”四个警示案例,都是惩戒律师行贿的。
案例一是:原S所A律师因犯行贿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海市司法局依法决定,吊销A律师执业证书。
案例二是:2022年8月5日,上海某区监委在调查某区法院原法官G等人案件时发现,H律师存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据G交代:H律师曾就多个案件请托其向承办法官打招呼、了解案情,并在胜诉后通过其邀请审判长吃饭和赠送红包;2014年至2019年间,H律师累计12次宴请G,每次饭后给予数量不等的现金或购物卡,多名法官亦承认参加过H律师组织的饭局并收取红包。
虽部分行为发生超过两年,依据关于情节严重可超期追责的规定,决定给予H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案例三是:2019年11月,投诉人就F公司遭遇刑事诈骗一事指派G律师作为事立案代理人。应G律师要求,投诉人宴请X省司法厅退休领导J等人,并于当日向J支付3万元。虽J后已归还投诉人2万元,但其表示剩余1万元已用于宴请他人,无法归还。
2022年2月,X区司法局作出沪*司罚决字〔202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G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是:A律师在代理T公司执行案件过程中,受T公司请托,安排T公司负责人与时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W一起吃饭、唱歌,T公司向W赠送了价值数千元的烟酒物品。
A律师因代理的一起案件曾向W请托,赠送了W两瓶价值2000元左右的白酒。该案件办理前后,W曾多次要求A律师帮忙预订酒店或吃饭买单,A律师共计花费6000元左右,W未归还。此外,A律师为了与W保持良好关系,连续多年在春节期间每次携价值数百元的礼物拜年并多次宴请W。
A律师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形,被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长期以来,管理部门对律师行贿行为处罚不力
这则新闻的留言区,有网友的评价是,看了这些通报的处罚案例,明白了为何这么多律师办案靠行贿了,因为律师管理部门对律师的行贿行为,根本就是不处罚不力啊!
仔细看看上述的处罚案例,除了第一个律师已经被司法机关判刑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吊销律师执业证之外,其他的三个处罚案例,分别仅是停止执业6个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而已。说是公开惩戒和警示,实则是处罚轻轻落下,甚至连律师名字都不公开,又如何达到警示作用呢?
尤其是第四个案例,律师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安排公司负责人宴请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吃饭、唱歌,放任公司人员向司法人员行贿。自己代理的其他案件中,也向司法人员送礼、安排吃饭消费。为了维护关系,连续多年借春节机会向司法人员送礼、宴请,最后仅被给予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司法人员行贿,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如此经常性的向司法人员靠行贿的方式代理案件,还不构成“情节严重”吗?连个停止执业、罚款的行政处罚都不给,仅仅是“通报批评”而已。
律师办案靠行贿办案人员,实则是在否定律师的法律价值
当你还在为了自己的案子,苦思冥想的搜集整理证据,搜罗所有公开资料的寻找法律依据,通宵达旦的加班准备诉讼材料时,对方的律师已经通过送礼、宴请等方式,“拿下”了司法办案人员,将手握案件立案权、裁判权、执行权的办案人员,拉到了自己案件的利益共同体。这个案子,你准备的再充分、说和写的再有理,还如何能赢得了?
律师办案行贿、拉拢、腐蚀司法人员,表面上是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业规则的禁止行贿情形,深层次造成的危害是,在司法办案中在同行之间形成的是不正当的竞争关系,在社会层面时严重损害了司法中立和廉洁形象,根源上是否定了律师赖以生存的法律规则。用大白话是,律师打官司也靠行贿,还要律师的法律作用干什么?
造成的行业影响是,很多当事人选择律师时,首先询问律师的是,你有没有关系可以买通司法人员。当事人评价律师的作用时,衡量的标准是,律师能不能直接拨通办案人员的手机号码,能不能直接约出来办案人员吃饭。
造成的行业另类影响是,某些没有关系的律师,也开始冒充自己有关系了,甚至敢打着向办案人员送礼的名义,索要财务、关系处理费。如此这般,一来显示自己真的有关系,可以给办案人员“顶上”,二来自己可以直接获得律师费之外的好处。
4月7日,最高法院官网发布的《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诉讼典型案例》一文中的“案例五”是:
2025年2月,黄某某在申请案件执行过程中,向江苏省盐城市某区人民法院反映其代理律师董某某存在违规招揽业务的行为。黄某某称,董某某系经人介绍认识,自称“与法院工作人员相熟”以达到招揽业务目的,同时在代理过程中以需要“打点法官”为名,向黄某某索要高档香烟并暗示此为案件顺利执行所需的“活动经费”。法院查实,董某某并不认识其声称的法官,索要的香烟也并未送给任何司法人员,而是被其个人占有使用。
当对律师行贿办案人员惩戒不力,达不到令行禁止的效果时,当事人乃至社会人员,又如何区分的清律师讲的办案靠关系,是律师真的有关系,还是骗人的呢?
真的是,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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