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管理层尤其是负责人,应转变经营观念,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反腐败的紧迫性和行动力。企业反腐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企业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性需求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苏琦
自5月1日起,民企人员贪腐行为,定罪量刑标准将看齐公职人员。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
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是民营企业人员贪腐中的高频罪名,定罪量刑标准提高后,将对民企反腐产生深远影响。
此次解释二出台背后,有何深意,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将如何适应新规?
新规背后,有何深意
这是时隔十年后,两高就贪污贿赂案件再次出台司法解释。解释二出台后,将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
其中,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引起公众关注。这几个罪名,是民营企业领域犯罪的高频罪名。
新规施行后,将明显提高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此前,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也就是说,解释二取消此前按照相应倍数执行的标准,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改为同一数额标准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创始主任张远煌,对《财经》表示,此次出台解释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进一步严密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网。“此前,针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定罪量刑解释较多较细,涉及私营部门如民营企业人员则比较粗疏。”另外,解释二延续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精神,即加大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进一步深化民营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监察与廉政治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任建明对《财经》表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持续加大反腐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因中国刑事立法对公权力腐败和非公领域腐败采取“二元规制”模式,同类的贪污贿赂行为,却因犯罪人员的身份不同,定性不同、刑罚不同,造成反腐败存在结构性的不足,影响反腐深入推进。
任建明以受贿罪举例,国家工作人员如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定罪标准也不同,如无其他情节,受贿罪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入罪标准,分别是3万元、20万元、300万元。而此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于前两档的定罪标准分别是6万元、100万元,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没有明确。
张远煌进一步指出,此次调整背后,蕴含三重政策层面的深意。其一是推动全面、科学反腐的需要。以往反腐主要侧重公权力领域,即查处官员腐败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腐败,反腐资源配置也主要集中在反公权力腐败上,非公领域投入明显不足,形成反腐败“一手硬、一手软”的结构性问题。实际上,公权力腐败与非公领域腐败相互关联,必须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科学施策,才能最大限度减少腐败发生的概率,否则严重降低反腐成效,且制约反腐持续深入发展。解释二释放同等重视查处公权力和非公领域腐败的强烈信号,有助于克服现行的反腐结构性缺陷,助推反腐良性健康发展。其二是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制约和影响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多重因素中,腐败是突出因素之一。腐败使一些企业依赖“找关系、搞利益输送”,从而忽视产品质量、服务与技术创新,进而丧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为了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推进民营企业反腐,从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与促进公平竞争,在优胜劣汰中促进民营企业发展。重视民企反腐,着眼点不只是惩治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企业人员,更是通过对民企员和知识型员工面临高发风险。民营企业腐败的罪名高度集中,触犯频率最高的四个罪名分别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详情参考4月14日《财经》:)。
张远煌表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仍然处于高发态势。十余年的持续研究显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占其实际触犯的74个罪名总数的30%以上,成为与集资类犯罪、诈骗类犯罪并列的民营企业人员三大犯罪类型,这也是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反腐败的重要现实因素之一。”从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主要高发群体看,始终集中在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核心部门负责人等群体。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风险点,遍布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各环节。除一些大型、头部民营企业外,大多数企业缺乏完善的反腐内控机制,“这说明多数民企内部对腐败风险处于基本不设防的状态,这也是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易多发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民企腐败出现一个新特点。在贿赂犯罪方面,此前民企腐败以行贿犯罪为主,但近年来民营企业人员实施受贿犯罪(刑法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呈增长态势,民企领域的行贿与受贿问题均较为突出。
4月23日,百度集团发布2025年反贪腐舞弊通报称,持续加强公司反腐反舞弊工作,2025年共查办处理违法违纪员工144人,其中33人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公布的26起案例中,有12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
任建明指出,当前关于腐败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认为民企腐败的风险小、危害小,实际上并非如此。非公领域同样存在腐败风险,传统政治学理论将内部治理不够完善,多数民企尤其是中小企业仍存在家族式管理,关键岗位多由亲属把控,监督机制形同虚设,采购、财务等环节易出现腐败。一旦发生腐败现象,民企因自身无强制侦查权,取证能力薄弱,发现腐败线索后难以合法、完整收集关键证据。如果民企腐败不涉及对公职人员的腐败,需要刑事立案后才能由公安机关侦查获取证据,因企业留存证据不规范且缺乏专业的取证能力,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受理、成案。
刘扬还观察到,民营企业遭遇腐败后,又存在一些顾虑,担心报案影响品牌声誉、客户合作,甚至一些企业自身经营存在不规范之处,害怕报案“引火烧身”,因此一些企业倾向私下或内部处理。
中小微企业,何以适应新规
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将提高民企反腐标准,民营企业将如何适应新规?
关于民企反腐治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建议,完善法治保障体系,拓展背信犯罪规制范围,建立阶梯式退赃激励机制,构建行贿分化机制,精准适用羁押措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治理结构转型,构建完善的内控体系和合规激励机制。同时,创新监管治理,并推动社会协同共治。
刘扬律师建议,企业需完善岗位分权制衡,规范财务、采购等关键环节流程,做好全程留痕。加强内部合规普法,提升员工的法律意识。民企遭遇腐败时,应规范取证、依法维权,摒弃传统中的“私了”思维。
任建明曾调研民企廉洁建设,在调研中了解到民营企业反腐的痛点之一是,在立法和反腐配置方面,对民企反腐的支撑不足。“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专责查处,民企人员腐败属于经济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公安机关还担负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重任。因此,企业普遍希望能得到更有力的反腐保障。”
一些民营企业开始积极面对腐败治理。任建明关注到,一些民企开始主动应对自身的腐败治理,部分民企还联合发起反腐败的协同行动。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企业反舞弊联盟和阳光诚信联盟,对有腐败记录的民企人员进行行业禁止或从业限制,以遏制民企腐败。任建明表示,中小微企业,发生腐败后抗风险的能力更差,因此建议结合不同企业的情况,创新监管治理机制,构建多元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行业自律。
“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加强民企腐败治理的大趋势下,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既面临反腐压力,也迎来机遇。”张远煌表示。
张远煌解释,民营企业的管理层尤其是负责人,应转变经营观念,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反腐败的紧迫性和行动力。企业反腐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企业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性需求。民营企业需要认识到,通过内部治理和流程优化,健全内控机制,减少贪污贿赂等行为,反而更能维护企业利益、增强信誉、创造商机,“这样才能把企业导航导好,避免暗礁,行稳致远。”
民营企业的规模不一,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在调研中,张远煌曾接触大量的民营企业,了解到一些民营企业缺乏反腐内控机制建设的条件和能力。
对此,张远煌建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行业和规模,摸排企业内部风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机制,优化相应的业务流程,切实压缩腐败发生的概率。“民企反腐内控机制建设,不应一味要求大而全,宜结合自身情况量体裁衣。”中小微企业可通过负责人重视、关键岗位和环节重点监督、奖惩分明等措施,增强反腐能力。另外,建议相关部门未来为民营企业提供反腐指南与咨询服务,同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帮助中小微企业健全内控和合规机制,服务保障民企良性发展。
责编 | 张生婷
题图来源 | 视觉中国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