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涉嫌诈骗被警方追捕,沈某、唐某仍为其提供藏身之处和财物,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了这一“案中案”。
案情回顾
沈某、唐某和杨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间,杨某在本人已负债且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多人钱款,用于高消费挥霍及高风险投资,被害人报案后杨某随即逃匿。2024年3月中旬,杨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向沈某、唐某请求为其安排藏匿地点。被告人沈某、唐某明知杨某涉嫌犯罪、正被公安机关调查,却仍出于所谓的朋友义气帮助其藏匿。其中,唐某为杨某提供其乡下的老宅作为藏身处,沈某驾车将杨某接送至上址藏匿,并为杨某提供金钱、生活物资等。此后,沈某、唐某又为杨某安排本区一处民宿作为藏身处,并将杨某转移至该民宿内藏匿。2024年3月18日,杨某在该民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理杨某诈骗案时,检察官通过证据研判发现沈某、唐某涉嫌窝藏的犯罪线索。随即要求公安机关查实两人的犯罪事实,并补充移送起诉。2025年1月15日,沈某、唐某被抓获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沈某和唐某深感后悔。他们坦言,当初一方面是出于朋友义气,想着有难能帮就帮,另一方面是因为自己借钱给杨某后背上巨额网贷,担心杨某被抓就无法还钱,一时糊涂才帮助杨某藏匿,没想到却使自己走上了犯罪歧途。
崇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某、唐某明知杨某犯罪潜逃,仍帮助杨某藏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随后对二人提起公诉。鉴于两人主观恶性较轻且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分别提出量刑建议: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上述量刑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检察官提醒
为涉嫌犯罪的亲友提供帮助,表面上是“讲义气”,实则是触犯法律的“帮倒忙”——既妨害司法机关办案,也让帮忙者自己滑入犯罪泥潭。亲友之间帮忙要有底线、知分寸。一旦明知对方正被公安机关调查或追捕,切不可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包括藏匿地点、资金、通讯工具或交通便利。主动规劝涉案亲友配合调查、承担法律责任,才是对彼此最负责任的选择。
原标题:《帮朋友“躲一躲”自己也涉罪:崇明区检察院追诉窝藏案,两人被判刑》
栏目编辑:顾莹颖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解敏 通讯员 施明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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