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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晚21时许,陈某某(湖南新宁人)、王某(湖南新宁人)二人相约,从银桥镇某村避开值守卡点后非法进入苍山,途中擅自穿越三阳峰、兰峰等苍山核心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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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中午12时许,二人在下山途中走散,王某因体力不支和天气原因迷失方向,陈某某下山后因无法联系上王某,于当日23时23分报警求救。
开展搜寻获救后,公安、苍保等部门对二人非法入山行为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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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陈某某、王某二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苍山核心保护区,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大理市苍山分局已于4月25日依法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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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保护管理部门提醒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苍山核心保护区属于违法行为,且苍山地形复杂、气候多变,擅自进入极易遇险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轻信、参加“黑领队”“黑向导”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登山招募活动,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对非法入山行为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72-2188206。
编辑:杨润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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