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王鹏
4月27日,据平安泽州消息:2026年4月26日,泽州县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工作,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潜逃。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3岁,汉族,泽州县人,身高173厘米左右,中等身材,走路微驼背。逃跑时上身穿黑色连帽外套,内穿白色低领秋衣,下身穿深色裤子,黑色运动鞋。请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凡向公安机关举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将视情予以1万元到5万元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场所、资金等用于逃避侦查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月27日,泽州县公安局民警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该起刑事案件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一切以协查通报上面的内容为准,凡是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会视情况予以1万元—5万元奖励,欢迎广大群众提供相关线索。
记者注意到,该协查通报只提供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照片,并未提及其真实姓名。而在去年十月发生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的另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中,警方发布的协查通报中却明确写明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上述协查通报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因尚未到案且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其为罪犯,仍享有名誉权,而综合公布其他有效信息,仍能够使得他人有效识别犯罪嫌疑人。警方选择不公布其姓名,可能是案件侦查初期,为避免干扰侦查,所以没有公布。付建律师认为,不公布姓名多是基于保护嫌疑人隐私,或是为了侦查保密。而公布往往是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实践中对于是否公开犯罪嫌疑人姓名没有统一的标准,公安机关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个案判断。通常根据案件性质,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公布犯罪嫌疑人姓名有利于公众举报,快速破案。
(来源:极目新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