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人员及时主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提示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防范因驾驶人身体疾病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人员驾驶证注销有关事项进行提示:
一、法律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相关规定: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患有法定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
二、法定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范围
患有下列疾病,属于妨碍安全驾驶情形,应当注销驾驶证: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美尼尔氏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注销相关要求
主动申报注销:机动车驾驶人确诊患有上述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确诊之日起30日内,主动前往车管所申请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
严禁带病驾车上路:身患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
依法强制注销:公安交管部门排查发现驾驶人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将依法依规办理驾驶证强制注销手续。
四、法律责任提醒
明知自身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拒不注销驾驶证、违规驾车上路,一旦引发交通事故,需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从重追责。
五、办理提示
广大市民可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前往属地车管所窗口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流程简便、当场办结。
请广大驾驶人自觉自查身体状况,严守安全驾驶底线,主动配合驾驶证管理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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