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临近

安全防范不松懈!

为切实保障假期生产与生活安全

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现发布节前安全提示

提醒各企业、从业人员及广大社会群众

时刻紧绷安全弦

落实安全责任

平安迎接假期

假期要过得开心又安心,上述安全提示需严格落实。江门市的一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更是敲响了警钟——企业及负责人若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被依法实施“双罚”!

案例警示

安全生产无小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此前,江海区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了一起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件,涉事企业因存在多项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均受到相应处罚。

2024年11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安全隐患:未在处理剂车间等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危险化学品操作岗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电线、插座、照明等电器设备未采用防爆设计;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也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整改指令,并对案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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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场所及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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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电器设备无防爆措施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该企业及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实行单位与个人双罚。

这起案件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务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需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相关法规普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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