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立遗嘱存行为能力争议,房改房继承判决遭当事人质疑一、房改房藏家庭心血,父母共同财产遭错误的判决认定二、关键铁证:司法鉴定的医学专家依据原告父亲的2005年-2008年的病例(用药记录长期服用治疗老年痴呆的药物及十几年的诊断报告)、病史(1984年CT就查出有多发的脑缺血灶,陆续查出脑萎缩、陈旧性的脑梗塞、高血压Ⅲ级及高危、严重的冠心病)的记载及家人的叙述、患病呈阶梯型发展的程度,从医学的角度对原告父亲做出了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科学定论,三、致命硬伤:公证遗嘱三大违法点,法院对存疑的证据不做任何审查、判断即无任何法律依据就盲目采信四、房屋份额认定不公:即便不考虑是家庭共有,也应 100% 夫妻共同财产,却被庭审的主审法官以既不合法又不合规的审判强行拆分五、抚恤金认定同样存异议六、判决未认定关键事实,难以信服七、案件警示

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宣判一起再婚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原告韩先生作为老人独子,手握父亲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直指公证遗嘱程序违法、没有合规的录音、录像、法院的庭审魏法官未按法庭的审理程序依法对存疑的关键证据履行审查、确认的职责,完全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甚至可以说是认定错误,致使原告…被判仅得房屋约 23.5% 份额,而大份额房产却按违法的公证书判给继母子女所有。

这起案件,戳中了高龄老人再婚、遗嘱公证、房改房继承的多重法律痛点。

涉案房屋位于北京西城,是一套 241.6 平方米的房改房。这套房子由父亲韩某峰与原配妻子安某,以双方工龄、职级、与原告共同出资历经多次置换而来,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说是父母子女的家庭共有财产。

2004 年,原告的生母安某去世。2005 年,87 岁的父亲韩某峰与 76 岁的赵某芳在原告这个唯一的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2005年两人刚认识时曾向原告保证不结婚只是搭伴养老,现在原告手里还存有当时两人给原告写的搭伴协议)登记再婚。2010 年韩某峰离世,2018 年赵某芳离世,独子韩先生与继母的四名子女,就此引发了一段有违公序良俗的司法冲突。

韩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证书,以及原法院在2009 年做出生效判决:经司法精神病鉴定,韩俊峰患有血管性痴呆,认知、理解、判断能力严重受限,韩某峰被法院正式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父亲再婚是在2005 年 12 月,立遗嘱是在2007 年—— 均在出现上述病症之后。

本案最大争议,集中在原告父亲的行为能力及2007 年的公证遗嘱。韩先生当庭提出三大核心质疑:

1、公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审查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确认立遗嘱人神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本案公证全程,未做任何医学评估、未做专业核查,仅利用简单签字蒙混过关,对 89 岁高龄、患有脑萎缩等相关病史的老人,未按相关的规定履行应有的、最基本的审查职责。

2、公证处提供的这份公证遗嘱档案中的录音无法播放,也无法证明这份录音是不是当时现场同步录制的,因此更无法证明公证处提供的这份打印的公证档案的真实性,根本不能证明立嘱人韩某峰真实意思的表达、认知、神志是否清醒。一份没有真实有效的、且未在同一时空制作完成的录音佐证档案材料的遗嘱公证书,其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三性原则,依法不应采信。

3、遗嘱形式存疑,法庭出示的遗嘱是公证处用打印机打印的遗嘱,按《公证法》规定属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立嘱人的遗嘱草稿,且此遗嘱草稿上必须有立嘱人的签字,但是公证处提供的档案里并没有立嘱人签字的遗嘱草稿,这就无法证实此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想法。

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法院明明知道上述问题,却始终没有对 “立遗嘱当时,韩俊峰到底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作出任何合法、明确、有效的认定,庭审法官完全没有履行庭审中对双方所呈堂的证据审查、甄别的职责,直接认可了这份存疑的遗嘱效力。

韩先生坚持:这套房子是他和父母全程共同出资、父母共同工龄、共同职级分配的公有住房,并按当年房改政策文件规定购买的,理应至少 100%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错误地认定 94.17% 为夫妻共同财产、5.83% 为父亲个人财产,但所谓 “父亲后续单独出资 22286 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不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剥离,如果法官真是这种认定方法,那原告韩生生也参与出资了,为什么原告韩先生没有得到应有的份额。

按原告生母的遗愿继承计算,韩先生最少应先获得 50% 份额,然后再按继承法继承父亲份额的一半,又应获得25%,共计75%,但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仅占23.5425%份额。

韩先生提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庭审法官却在遗产继承案中强行判决,且判决中对原告韩先生提出的抚恤金数额有误的证据视而不见,丧葬费扣除金额远低于原告提供的票据实际支出,裁判依据明显不足。最终他仍被判向四名被告各支付 8376 元,却不知这个数额的依据如何得来?。

韩先生表示,本案的核心事实从未查清:法院认可遗嘱,却不对老人立遗嘱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公证未查行为能力、没有可信服录音,且无录像,从这份公证档案中可以看出多处未按《公证法》制定公证书的违法行径,却依然被当作有效证据采纳。

韩先生认为,判决在事实认证、审理程序、份额计算上均存在错误,甚至有颠覆性的错误,未能保护对父母赡养几十年的亲生子女对父母共同财产的合法继承权益。

国家颁布的《遗嘱继承细则》明确对年老体弱老人立遗嘱,行为能力审查是底线;房改房继承,不能只看房产证登记(国家在房改实施后,2017年才实行房产共有人共同登记的房产证),必须尊重工龄、出资、家庭贡献。再婚家庭的财产安排,更应提前明确,避免身后亲人对簿公堂,或被不守公序良俗的人钻空子,导致造成百姓(或公民)不必要的诉累,浪费国家的诉讼资源。

这起案件,也给全社会敲响警钟:当遗嘱公证不再严谨、当关键事实不予认定,受害人就是有再硬的证据,也可能难以守护本该属于自己的家产。

真正的黑暗的存在不是恶人作恶,而是法官放弃用合法的手段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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