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夏天,重庆丰都县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碎的悲剧:8岁女孩萌萌在长江游泳时溺亡。
而更让人窒息的,是事后的一纸判决——
带她去的邻居范某某,即便事前劝阻过、事发时拼命救过,仍被判决承担60%的责任,赔偿66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范某某的妻子哭着说:“我丈夫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善意劝阻、拼命救人,最后却要背负巨额赔偿……”
这起判决,让无数人后背发凉。
如果换成你,你能做得更好吗?
01 悲剧是怎么发生的?
先来看事情经过。
2025年6月底,8岁的萌萌放暑假,到外婆家暂住。
7月1日下午,萌萌和邻居范某某的女儿一起打羽毛球。
17时许,范某某准备带自己的两个孩子去长江边游泳。
萌萌听说后,主动要求跟着去。
范某某当场拒绝,明确劝阻。在场的另一位邻居谭某某也帮着劝:“太危险了,你不能去。”
萌萌不听。
她跑回外婆家,自己翻出泳衣,又跑回来。
更令人心酸又无奈的一幕来了——
据范某某女儿事后陈述,萌萌甚至主动去范家拿了两套泳具。出门时,她怕范某某发现后不让带,还特意让范某某的女儿帮她拿着。
18时许,一行人到达长江边。
范某某的子女和萌萌先后下水,范某某最后下水。
下水后,范某某发现萌萌有游向趸船(固定在岸边的巨型铁船)的趋势,立刻大声让她往外侧游,同时自己拼命向她游去。
但一切都太晚了。
长江的暗流、趸船底部的漩涡,吸力大得可怕。
萌萌被吸向船底,范某某冲过去抓住了她的手。
没抓住。
水流的吸力太大了。
两个人一起被卷入船底。
最后,范某某拼死从趸船外侧游了出来,大声呼救。
而萌萌,再也没有上来。
02 法院为什么判他赔钱?
说实话,看到这段判决理由,我是倒吸一口凉气的。
法院一审认定:
“虽然出发前范某某劝了萌萌,但出发时没有劝阻、未对女儿携带两套泳具询问和阻止、准备下水时也未对萌萌进行劝阻。”
意思是——
你劝了,但你没劝到底。
孩子自己拿泳具,你没拦住,就是你的错。
下水前你没把8岁的孩子按在岸上,也是你的错。
法院认为,范某某这三阶段的“不作为”,客观上“给予萌萌支持、加强其主观上的盲目自信”,让危险不断升级。
最终导致溺亡,范某某存在“明显过错”。
03 等等,真正的监护人去哪了?
这时候,很多人会问一个最核心的问题:
孩子的父母呢?外婆呢?
萌萌当时8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她在放暑假期间,被送到外婆周某某家居住。
也就是说,当天下午,萌萌的法定监护人,是外婆周某某。
再审申请书里披露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细节:
“萌萌致电周某某时,周某某不接听电话。”
孩子想出门,给外婆打电话,外婆没接。
孩子想去游泳,外婆不知道。
孩子下午出门数小时,外婆没有寻找。
一个8岁的孩子,在长江边上游玩,监护人全程失联。
而法院判决里,外婆的责任是多少?
0元。
范某某的责任是:66万。
04 法律的“保护”,会不会变成“拒绝”?
我不是法官,也不是法学专家。
但我想问几个普通人都会问的问题:
第一,劝阻到什么程度才算“够”?
范某某劝了,谭某某也劝了。孩子不听,自己跑回家拿泳衣,自己偷拿泳具。难道邻居要把一个8岁的孩子绑起来,才算“尽到义务”?
第二,救援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力”?
水流吸力大,抓不住手,这不是人能对抗的自然力量。范某某自己也差点淹死,游出来后第一时间呼救。他还能做什么?陪葬才算“尽责”吗?
第三,一个邻居的责任,为什么比亲生外婆还重?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这没有错。但当保护变成“谁在场谁全责”、“谁善良谁倒霉”的时候,后果是什么?
后果就是——
以后邻居看到小孩一个人在路边玩,不敢问。
以后家长想约孩子的小伙伴一起出游,不敢带。
以后长江边有人落水,成年人伸手前要先想一想:救上来了,皆大欢喜;救不上来,倾家荡产。
这种“保护”,真的公平吗?
05 最让人心碎的,是那句话
范某某的妻子曲女士说:
“我们从来不是想推卸责任,只是希望法律能厘清法定责任边界。”
“我丈夫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善意劝阻、拼命救人,最后却要背负巨额赔偿,还要承受心理煎熬,这对我们全家太不公平了。”
你可以想象这个家庭现在的状态——
丈夫差点淹死,看着一个8岁的孩子在眼前消失,心理创伤无法愈合。
回到家,发现还要赔66万。
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救人差点把命搭上,救完了还要把家搭上。
这以后,谁还敢救人?
萌萌离世,是一个悲剧。
任何一个有血有肉的人,都会为这个8岁女孩的离去感到心痛。
但用另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来填补悲痛,真的能换来公道吗?
这个判决向社会传递的信号是什么?
是“好人要做到底,不然就赔到底”?
还是“只要出了事,谁在现场谁负责”?
我不知道答案。
但我知道一件事:
如果你也不想因为一时善意,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请把这篇文章转发出去。
不是为了指责谁,而是为了让每一个善良的普通人,在伸出援手之前,先看清楚:
善意有风险,帮人需谨慎。
这不是冷漠,这是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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