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好奇,外籍人士在我国犯下重罪、触及死刑标准,会不会享有特殊待遇?

抛开网络调侃的各类说法,客观来看,实际的司法差异十分有限,所谓特权大多只是误解,结合近期广州审结的跨国贩毒大案,就能把这件事讲清楚。

4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外籍毒贩陈森执行死刑。这名罪犯的案件跨度长达二十一年,案情细节极具参考性。早在2005年,陈森就已被我方抓获,2007年法院以相关罪名判处其无期徒刑。后续司法机关深挖案件线索,查实他还隐瞒了重大漏罪,涉嫌非法贩卖冰毒高达四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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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涉案规模,远超我国贩毒死刑量刑标准,达到法定死刑底线的数万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与公众利益。因为新增重大犯罪事实,原有判决依法撤销,案件程序重新审理,2010年陈森被正式判处死刑。

即便罪行确凿、证据完整,为坚守司法公正、落实审慎原则,该案历经长达十六年的死刑复核审查,层层核验证据、完善司法流程,直到2026年才依法执行死刑,全程严谨规范,全程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就在行刑次日,法国大使馆公开发文提出异议,以辩护律师未参与最终庭审为由,对我国司法程序提出质疑,同时再次呼吁全球废除死刑。但从法律层面来讲,我国死刑复核阶段以书面审查为法定形式,案件前期完整诉讼流程中,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拥有充分的辩护权利,相关辩护意见也早已依法提交归档,不存在程序缺失的问题。

法国早在1981年废除死刑,2007年更是将废死写入宪法。法律体系的差异可以理解,但不能以此干涉他国司法主权。部分国家取消死刑后,无法严厉惩治重刑罪犯,导致大量恶性犯罪人员流窜境外,在其他国家从事违法活动。

这名外籍毒贩长期在我国境内实施贩毒行为,危害本土社会秩序,消耗大量司法资源,横跨二十一年才完成全流程处置,无端增加了执法与司法成本。

很多人关心,外籍死刑罪犯在我国,是否存在专属司法便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外籍涉案人员所属驻华使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由使馆出具正式委托公函,律师凭执业证件与官方函件,即可快速完成会见手续。

相比普通外籍家属需要办理的双重认证等复杂流程,使馆协助委托的方式流程更简洁,周期更短,这也是外籍人员仅有的一项程序性便利。但随着我国司法服务不断完善,律师会见制度持续优化,普通案件的会见流程早已简化,这项有限的便利,实际作用已经大幅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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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籍家属在国内遭遇涉案抓捕,想要快速委托律师,通过本国驻华使馆协助,确实是最高效的方式,能够省去繁杂的涉外认证流程。但放到死刑重案当中,再便捷的委托程序,也无法改变案件审理的核心标准,就像本案十六年的死刑复核流程,不会因为外籍身份而简化。

境外势力和驻外机构的持续求情、舆论质疑,会不会干预我国司法独立?从结果来看,不会改变最终判决,该依法惩处的罪犯,最终都会依法执行处罚。

但客观来说,为应对外部舆论质疑、杜绝程序争议,把案件办成无懈可击的铁案,司法机关会进一步细化审查环节,逐一对证据、流程、法条适用进行反复核验,拉长案件办理周期。

我国司法始终坚持独立公正,不会因当事人国籍区别对待,不会迫于外部舆论压力放宽惩处标准,也不会刻意加重处罚。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籍人员,只要在我国境内触犯法律,都必须统一接受我国法律的约束与制裁。

所谓外籍死罪的特殊好处,只是极小的程序性便利,不存在法外特权。法律的底线不会退让,司法的公正不会打折,任何妄图在我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企图依靠外籍身份规避严惩的行为,最终都只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