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传一种说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请不请律师结果都一样,起不到作用。
很多人不加分辨、人云亦云。
想要弄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含义,很多人连概念都没搞懂,就盲目跟风下定论,可悲。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出自《刑事诉讼法》,刑诉法全文多处对这一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作出有罪判决,法定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法律上的“证据确实、充分”,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通俗来说:
1. 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事实情节、定罪量刑所依据的所有事实情节,都清晰、真实,无模糊、无遗漏。
2.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的质量要求,所有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关联,具备合法的证明力。
3. 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的数量要求,案件所有需要证明的对象,都有对应证据佐证,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很多人眼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人是他干的、他自己也认了”,远远达不到法律上的严格标准。
结合自己亲办的三个刑事案件,讲清楚,哪怕是大众眼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子,辩护的结果也是天差地别。
案例一:法律适用不同,量刑不同
一起合同诈骗案,涉案诈骗金额140万元左右,办案机关指控5名犯罪嫌疑人预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分工配合实施诈骗,我的当事人主要负责出资豢养贷款人,公诉机关建议量刑10-12年。
按传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没有律师辩护,结果都一样。
但我的当事人改判8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量刑会有这么大的差距?
核心原因就在于法律适用的差异。
办案机关根据在案事实,认定系本案主犯;而我认为应为从犯,得到了一审合议庭的采纳。
同一个犯罪事实,不同的法律认知、不同的法律适用,导致量刑幅度的巨大差异。
由此可见,即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必须重视法律适用的审查与辩护。
案例二:定罪事实清楚,不代表量刑事实清楚
一起强奸、猥亵幼女案,当事人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两个罪名,数罪并罚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事人对强奸幼女的事实供认不讳,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完全吻合,在大众眼里,这是彻彻底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没有任何辩护空间的案子,请律师根本没用。
但最终结果是,公诉机关采纳我的辩护意见,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5年半至6年半有期徒刑,远低于法定10年以上的量刑幅度。
疑惑:定罪事实这么清楚,证据毫无瑕疵,为什么量刑能降这么多?
大众口中的“事实清楚”,仅仅是定罪事实清楚,也就是“人是他干的、事是他做的”,但绝大多数人忽略了,刑事案件除了定罪事实,还有量刑事实。很多看似板上钉钉的案子,量刑事实往往存在大量模糊、遗漏、未查清的空间。
本案中,当事人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却始终未被认定。
有人会问:当事人自己、办案机关都没看出来,律师能发现吗?
本案当事人系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表面上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当事人自己不懂法,不可能意识到,也没有能力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没人提,办案人员自然不可能发现这一隐蔽的情节。
我通过固定证据,办案单位补充侦查,寻找支撑依据,说服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改写量刑建议。
案例三:不可忽视积极争取的态度
再举一个最极端的案例:年关将至,两名工地工人共谋盗窃钢材变卖牟利,一人盗窃6次,获利2万余元;另一人仅参与其中3次,获利7千余元。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任何法律适用争议,这就是妥妥的有罪案件,辩护空间几乎为零。
作为仅参与3次盗窃的当事人的辩护人,辩护思路如下:
第一,引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第二,第一时间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主动、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很多人误以为,案子定性已定,说再多也没用,殊不知,不主张、不争取,根本不会有人主动替你考虑。
本案的核心辩护目标,是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相对不起诉。
按照常规司法实践,多次盗窃、涉案数额不低,想要取保、不起诉难度大,也受地方司法政策影响,但这绝不代表完全没有可能。
我们通过全方位、尽全力的辩护争取,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刑事辩护,只要有机会,就要拼尽全力,尽人事,方能不留遗憾。哪怕是事实、证据均无争议的案件,辩护的态度、辩护的力度,也有可能决定案件结果。
很多人对刑事辩护的误解,都源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总以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没有辩护的必要。
法律从来不是简单的“事实对应刑期”,同一个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律适用、不同的情节认定、不同的辩护力度,完全会得出天差地别的结果。
定罪事实清楚,不代表量刑事实无懈可击;证据表面充分,不代表程序合法、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哪怕是定性毫无争议的小案,积极辩护与消极放弃,也有云泥之别。
盲目轻信“没用论”,可能错过改写案件结果的机会,葬送当事人的人生。
作者简介: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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