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行政诉讼,从2012年起诉,至2018年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历时6年胜诉,可拿着生效判决书,却难以推动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漯河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判项撤销职能部门违规为第三人办理的房产证。

5月7日,当事人杜先生向新京报反映称,位于漯河市的一栋万余平方米的建筑,他的公司与漯河市源汇新区管委会各占50%的产权,但漯河市房管局于2009年将该房产另一半的产权变更至马某君名下,导致他公司的权益灭失。

杜先生称,2018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房管局为马某君颁发的房产证。然而,判决生效至今8年,早应当被撤销的房产证,仍然在使用。

5月8日,漯河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因为机构变更等因素,2025年下半年,他们才知道“未撤销”一事。争议建筑登记的产权是源汇新区管委会和马某君共同所有,房产证是同一证号。若按照判决书撤销为马某君颁发的房产证,源汇新区的证也将同时被撤销。现在杜先生要求撤销,而新区因该证撤销后难以重新办证而申请不能撤销,他们在技术上难以实现两全。

该负责人称,对于这一难题,他们此前已向商丘市中院发函,请求对2018年作出的判决中“撤销房产证”这一判项,进一步明确,待商丘市中院回复后,他们再作处理。

9日,商丘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称,判决2018年就已生效,被告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判项表述清晰,内容具体明确,无需再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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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宫位于漯河市区两条主干道交叉口,目前一、二层分别被KTV、迪厅租用。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胜诉判决8年未执行,维权陷困局

杜先生是原郑州市威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他投诉称,1998年他到漯河市投资,与漯河市双龙区建设委员会(现更名为:源汇新区管委会)产生纠纷。2000年,经漯河市中院调解,将纠纷的康乐宫产权,认定为双方共有,各占产权50%。但让他没想到的是,2009年,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漯河市房管局将应当属于他公司的产权,转给了第三人马某君。

康乐宫是位于漯河市主城区的一栋4层建筑,面积超1万平方米,目前该建筑一、二楼分别被一家KTV和迪厅租用。当地人介绍称,该建筑位于两条主干道的交叉口,是漯河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接壤地带,位置优越。

相关判决书载明:2012年,杜先生发现产权被变更至第三人名下后,起诉漯河市房管局,但源汇区法院以“超过了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案件经二审、发回重审、异地审理,2018年,商丘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漯河市房管局于1999年、2008年将康乐宫的房产证恢复至双龙区建设管委会名下、更改至源汇新区管委会名下的行为违法。判决同时要求撤销房管局为第三人马某君颁发的房产证。

杜先生称,该判决生效后,马某君先后以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威仁公司,源汇新区管委会为案件第三人,诉请法院确认康乐宫除源汇新区管委会以外的产权归马某君所有,但两起诉讼分别以驳回、撤诉告终。新京报记者获取的判决书,证实了这一说法。

“从2012年到2021年,先后10多场诉讼,打得心力交瘁。”杜先生称,原本他以为,诉讼到此为止,该撤的证应该可以撤销了。他向漯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按照2018年商丘中院作出的判决,撤销为第三人马某君颁发的房产证,但未获回应。与源汇新区沟通,新区告诉他因为康乐宫已对外出租,至2024年租约才到期,到期后再撤销证件,“可如今2026年了,第三人仍旧拿着早该被撤销的证,对外出租康乐宫。”

杜先生称,他多次与漯河市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的人员询问原因,被告知是因为源汇新区管委会不同意撤销房产证。

杜先生认为,他拿着生效判决,却陷入了维权困境。源汇新区和自然资源局都建议他继续诉讼,确定他与第三人马某君谁应当拥有源汇新区管委会以外的康乐宫产权,但在他看来,2018年的生效判决都不能执行,继续诉讼即使胜诉,也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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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商丘市中院为杜先生出具的证明。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因撤销后难以重新办证,源汇新区管委会申请不撤证

5月8日,漯河市源汇新区管委会刘姓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漯河市自然资源局曾与管委会沟通说要按照商丘中院的判决撤销房产证,但管委会申请不能撤销。因为目前康乐宫的产权证上,是源汇新区管委会与马某君共同拥有产权,双方的证件是同一证号。若撤销马某君的证,源汇新区的证也会被撤销。

该负责人称,由于康乐宫是划拨用地,当时手续不齐全,撤销后无法重新办理产权证,这将导致康乐宫无法对外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源汇新区管委会占康乐宫产权的51%,年收租金20余万元。

漯河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称,杜先生要求撤证,而源汇新区申请不能撤销,目前在技术上有困难,无法实现两全。此前因为机构变更等因素,他并不清楚有“未执行判决”一事,2025年得知情况后他们进行了解,目前已经就这一执行困难问题,向商丘市中院发函,请求中院进一步明确“撤销第三人马某君房产证”的判项。待中院回复后,再做处理。

新京报记者从多方确认,确权登记中心向商丘中院办公室邮寄的函,3月26日被收发室签收。但发函前,中心未与中院电话沟通,函件中留下的收件人固话也无法接通。

5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商丘市中院了解到,经查找函件并向案件承办人确认,确权登记中心提到的判决在2018年就已生效,此前涉事多方均未提出异议,被告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判项表述清晰,内容具体明确,无需再进一步明确。有关情况也将向来函单位复函告知。

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