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堡:巴基斯坦最高法院援引“宁可错判无罪,也不能错判有罪”这一广为承认的原则,宣告一名此前被判无期徒刑的谋杀案罪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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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穆罕默德·哈希姆·卡卡尔法官主持的两人合议庭成员伊什蒂亚克·易卜拉欣法官指出:“这一原则也深深植根于伊斯兰法学。早在1400多年前,伊斯兰法学就确立了一条重要准则:宁可放过10名有罪之人,也不能错判1名无辜者。”最高法院此次审理的是穆罕默德·伊克巴尔提出的上诉。他对信德高等法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裁定提出异议。该裁定维持了对他的原判。

易卜拉欣法官在一份8页判决书中指出,只要一个审慎理性的人心中存在合理怀疑,被告就有权获得“疑罪从无”的利益。这是一项权利,而非出于宽宥。“这一体现也见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为确保刑事司法的稳妥与公正,这一原则始终适用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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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卡拉奇西区第二附加审判法官依据《巴基斯坦刑法典》第302条第二项,以杀害贾米尔·汗罪判处穆罕默德·伊克巴尔有罪。案件据称发生于2006年4月29日。伊克巴尔被判处严厉无期徒刑,并向死者法定继承人支付500000卢比赔偿金。

2025年6月18日,信德高等法院维持了这一有罪判决。伊克巴尔在2021年10月27日被捕前,已在逃约14年。易卜拉欣法官指出,信德高等法院作出的相关认定在法律上似乎难以成立。信德高等法院此前认为,申请人在案发后14年间一直在逃,直至2021年10月27日被捕;在没有作出解释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反映出其“有罪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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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首先指出,申请人原籍开伯尔地区巴拉镇。案卷中没有任何材料能够证明,在其被指在逃期间,司法机关曾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传票或逮捕令、第87条针对逃犯的公告和第88条对逃犯财产的扣押对其启动程序,或依法推进相关程序。

双方均承认,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2条记录申请人兼被定罪人陈述时,并未就所谓在逃一事向他提出任何具体问题。判决解释称:“根据早已确立的法律原则,凡未在被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2条所作陈述中向其提出的证据或情节,均不得用来对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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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判决指出,被告逃匿可能出于多种原因,不论这些原因是否正当,其中包括害怕被捕。判决称:“因此,单纯在逃并不能构成有罪的决定性证明。按照通行法律原则,在逃充其量只能算作补强性证据,不能仅凭这一点就把它当作维持有罪判决的实质性证据。”

判决还指出,这类补强性证据只能与其他可靠证据结合考量,不能孤立使用。如果控方提供的目击证词本身存疑,或不足采信,那么仅凭被告在逃,仍不足以维持有罪判决。最高法院在总结时表示,鉴于控方证据中存在重大矛盾和内在不一致,法院认定控方显然未能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下证明对申请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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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称:“下级法院在作出对申请人有罪的认定时,也犯下了明显错误。它们无视并忽略了控方案件中的这些重大瑕疵。”判决同时指出,控方证据疑点重重。“根据刑事法理中早已确立的原则,只要控方案件中有哪怕一个情节足以造成合理怀疑,被告就应当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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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高法院将该申请转为上诉处理,撤销下级法院对上诉人作出的定罪和量刑,宣告其无罪,并命令如其未涉及其他案件,应立即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