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自2026年5月起,上海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行为。
凡在上海法院有执行案件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义务。对任何抗拒、规避、妨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主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惩戒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八)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指使、胁迫、贿买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对执行人员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五)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六)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
(十七)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告》敦促所有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务必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人民法院将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诚信困境中的企业或个人依法给予履行宽限、分批履行等合理空间,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助力企业恢复生机,共同破解欠薪、三角债等治理难题。
《通告》发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并积极履行,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不起诉。若仍拒不执行、情节恶劣的,将依法从严惩处。教唆、帮助债务人逃避、妨害、抗拒执行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表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拒执犯罪线索,支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执行工作。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原标题:《上海公检法联合发文:集中打击拒不执行等违法行为,为期一年》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