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公司和劳动者私下协商少缴社保、多发工资,这种做法可行吗?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给出明确答案: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讨价还价”。
某科技公司员工张某实际工资收入较高,但公司和张某私下协商,按低于实际工资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以补贴形式随工资发放。双方本以为“你情我愿、各取所需”,却被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实,责令公司限期补缴社保费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缴决定。
北京一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祝飞宇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社保缴费数额能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答案是否定的。
他称,首先,法律对社保缴费有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这里的‘足额’,意味着缴费基数应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相对应,不可随意议价。”祝飞宇说。
其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私事”。祝飞宇解释,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核心要素,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缴纳社保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课以的强制性公法义务,不属于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处分的私权利范畴。
据此,北京一中院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约定不缴”“约定少缴”“约定改发补贴”等协议或承诺,均属无效。用人单位不能以“已经协商一致并给予补贴”为由,对抗法定的补缴义务。最终,北京一中院驳回该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一些年轻人以为少缴社保、多拿现金能得到“实惠”,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社保是长远保障,不能只看眼前。”他说,这类“按最低基数缴社保、差额以补贴发放”的约定本身违法,不受法律保护。一旦雇主失信、不兑现补贴,劳动者将陷入“补贴拿不到,社保也没缴足”的双重困境。
祝飞宇提醒,社保是国家为公民建立的基本风险保障制度,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不容挑战。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足额参保是法律红线,也是社会责任。试图通过“协商”“补贴”等方式变通、规避,不仅违法,最终仍需依法补缴,还可能产生滞纳金,甚至面临行政处罚。社保关系到未来的养老金、医疗报销、失业救济、工伤保障。对于年轻人而言,切勿放弃长远权益换取短期利益。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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