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柳江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3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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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2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三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198.92克;被告人徐某某六次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4.58克;被告人蓝某某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一次。

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徐某某、蓝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蓝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蓝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蓝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毒品对人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不仅严重破坏家庭和谐,更危害社会的安全稳定。

面对毒品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应当时时警醒、以案为鉴,自觉远离毒品,清醒认识到贩卖毒品的沉重代价,不参与任何涉毒犯罪活动。如发现涉毒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维护健康人生,共建无毒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柳江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