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用药保障是衡量医疗卫生体系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尺。长期以来,我国儿童用药面临“品种少、剂型缺、规格散”、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儿科药学服务能力薄弱等结构性困境,直接影响临床疗效与用药安全。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儿童用药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从创新研发、生产供应、支付保障、评价体系与服务能力等维度进行系统部署,将对医疗机构儿童用药配备管理、儿科药学服务供给及儿科制剂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从摆脱束缚走向精准可及
《实施意见》在儿童用药配备方面释放了关键性政策红利,直接回应了临床长期面临的“无药可用”与“有药难选”困境。
突破“一品两规”限制,实现剂型与规格的精准适配。《实施意见》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医疗卫生机构遴选儿童用药时,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儿童处于快速生长发育阶段,从新生儿到青春期,不同年龄段对药品剂型(如口服溶液、颗粒剂、栓剂、注射剂)和规格(不同毫克数的单片剂量)的需求差异显著。既往“一品两规”的规定虽有助于控制药品品规数量,却难以满足儿科多样化的治疗需求。新规实施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特别是下设的儿童用药工作组,能够根据本机构服务患儿的年龄结构,灵活配备多种适宜剂型与规格。这一变革从根本上减少了“剂量靠猜、分药靠掰”的临床风险,显著提升了用药的精准度与安全性。
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强化循证遴选。《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儿科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儿童用药工作组,并定期对药品供应目录进行评估和调整。这意味着儿童用药配备不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进入动态、循证的闭环管理流程。临床反馈的药品短缺信息、不良反应数据、新纳入“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品种,均可更快触发目录调整。同时,《实施意见》强调医联体内部加强儿童用药统一衔接,有助于实现区域内儿童用药目录的同质化,促进分级诊疗中的用药连续性,避免患儿转诊后因药品差异导致治疗中断或治疗方案变更。
保障应急与短缺药品供应,提升季节性疫情应对能力。针对季节性传染病高发期(如流感、手足口病等),《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指导医疗机构科学设置儿童用药库存警戒线,并建立协同监测与预警机制。这将推动医疗机构转变传统的低库存或“零库存”管理思维,针对解热镇痛、抗病毒等儿童常用药品建立弹性储备计划。同时,《实施意见》强调对临床必需、易短缺的儿童用药完善采购政策,并依托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体系,有望显著缓解秋冬季儿科急诊中常见药品断供现象,保障临床救治的及时性与可靠性。
从调剂发药走向全程监护
《实施意见》首次系统规划了儿科药学服务体系的建设路径,着力破解儿科临床药师短缺、服务内涵单一、职业发展路径不明等核心问题。
拓展服务内涵,构建全场景药学监护网络。《实施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支持全国二、三级公立综合医院,三级中医医院及妇幼保健院等向儿科患者提供药学门诊,住院个性化用药监护等服务。这一定位促使药师从后台调剂走向临床一线:在门诊为慢性病(如哮喘、癫痫、肾病综合征)患儿提供用药重整与管理;在住院部对肾功能不全、使用治疗窗窄药物(如万古霉素、茶碱)的患儿进行治疗药物监测和个体化给药方案设计。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鼓励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师融入家庭医生团队,并组织三级医院药师下沉基层。这将极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常见病患儿的用药指导能力,解决家庭用药“不知如何吃、吃多久、有何注意事项”的现实问题。
优化临床药师职称晋升和绩效考核体系,缓解人才短缺问题。长期以来,儿科药师因工作强度大、绩效考核权重低、职称晋升缺乏专科通道而大量流失。《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考试中增加儿童用药相关内容,通过建立符合儿科药学服务特点的评价体系,有望吸引并稳定优秀药学人才扎根儿科领域,从根本上增强儿科药学服务的供给能力。
强化合理用药管理与处方审核。《实施意见》第十四条强调,加强儿童用药处方点评,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儿科用药处方集中审核,并将结果作为药师和医师定期考核及绩效管理的依据。这要求医疗机构建立更为严格的儿科处方审核流程,尤其是在处理“超说明书用药”时,既要保障临床创新治疗的空间,又需通过药师的审核把关控制法律与安全风险,实现合理用药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从边缘补充走向规范创新
医疗机构儿科制剂(院内制剂)是解决儿童用药特殊需求的重要补充,但也长期存在质量标准不一、调剂范围受限等问题。《实施意见》对此作出了清晰的规范与赋能。
明确支持与规范并重,扩大临床可及性。《实施意见》第九条指出,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儿科制剂在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弥补药品短缺方面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市场上无供应或无儿童适宜剂型、规格的品种,制定“儿童常用医疗机构制剂清单”。更为重要的是,《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儿科制剂在医联体等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此举极大拓展了优质制剂的服务半径,有效缓解了“院内有名、院外难求”的窘境,使更多患儿能够获得临床验证有效的制剂治疗。
提升质控标准,加强全过程监管。在扩大使用范围的同时,《实施意见》强调严格医疗机构儿科制剂的审评、备案技术要求,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这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从传统“作坊式”配制向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转变。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儿科制剂全品种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不良反应监测评价,这将促使临床使用中更加注重不良事件的收集与上报,形成“使用—监测—改进”的良性循环。
促进中药制剂研发与转化。对于儿科中药制剂,《实施意见》第四条与第九条形成政策联动。一方面,鼓励运用中医药理论、中药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数据,开发儿科古代经典名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另一方面,允许这些制剂在医联体内调剂使用,积累儿童人群临床用药经验。这为许多中医院传统有效的经验方转化为正式药品提供了数据积累与临床验证平台。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加快规范完善儿科中成药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警戒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提升中成药在儿科临床应用的安全性与规范性。
总体而言,《实施意见》的实施将从临床层面推动我国儿童用药保障体系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一是儿童用药配备从“成人剂型减量版”转向“儿童专属多规格、多剂型体系”;二是儿科药学服务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向“以患儿为中心的全病程监护”;三是医疗机构儿科制剂管理从“粗放补充”转向“规范创新与安全可及并重”。对医疗机构而言,这既是政策红利的释放,也是对自身管理能力、人才队伍和质量控制体系的重大考验。唯有加快药事管理数字化转型、加强临床药师队伍建设、完善院内制剂质量标准,才能真正将《实施意见》的顶层设计转化为儿科临床一线“有药可用、用药安全、服务可及”的现实成果,切实保障儿童健康权益。
文:西安交通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副院长 王垒
编辑:谢文博 于洋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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