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安全、完好,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减少对市民出行和日常生活的影响,根据《大同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同市市政施工围挡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本县建城区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严禁随意开挖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城市道路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树立集约、节约、有序使用城市道路资源的理念,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审批、后开挖”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和施工扰民。

二、严格计划统筹与审批管理

(一)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管线建设单位(含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三大网络通信、广播电视、国防光缆等),应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向县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道路挖掘计划,包括工程性质、挖掘路段、施工工期、交通组织方案等内容。主管部门将对申报计划进行统筹协调、合并同类工程,制定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公布。

(二)强化审批管控。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道路挖掘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因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挖掘的,须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特批,并事后补办相关手续。严禁未批擅自先挖、边批边挖。

(三)推行“一路一档”和“一张图”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管线信息及道路挖掘历史记录,实现道路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和共享,为规划、审批和施工提供依据,避免盲目开挖造成管线破坏。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梁及附属设施)。严禁无审批手续挖掘、超范围挖掘、超期限挖掘,以及规避监管的隐蔽性挖掘行为。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原因需要挖掘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3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 需要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的,(如:供水、供热等)可先行通知市政道路主管单位先施工,并在挖掘道路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三、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一)文明施工。经批准的道路挖掘工程,取得《广灵县市政道路开挖协议》并交纳施工恢复保证金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规范的公示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限、范围、方案施工。

(二)安全围护。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稳固、整洁、美观的硬质密闭围挡,并配备必要的夜间警示照明和交通安全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施工安全。

(三)降尘降噪。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噪音污染。现场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随产随清,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清洁。

(四)按期完工。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按原道路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回填夯实、恢复路面,并负责保修期内(通常不少于一年)的维护。鼓励采用水平定向钻进、顶管法、夯管法等非开挖技术等先进工艺进行管线铺设和维修。

四、严禁随意开挖行为

(一)严厉查处无证开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违者将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杜绝“拉链马路”。对于同一条道路,相近时段内多家单位提出挖掘申请的,由主管部门协调同步施工,避免短期内反复开挖。对同一路段频繁申请开挖且无充分理由的,审批部门应从严管控。

(三)打击野蛮施工。对不按规范施工、破坏其他管线、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修复质量不合格等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记入施工单位信用记录,并可采取限制其参与本县市政工程建设等措施。

五、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县城道路的单位将移送到纪委、监委。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或未按规定施工、未及时修复的,由住建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条例相关规定处罚;造成道 路损毁、并损坏国防光缆设施的或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欢迎社会监督。市民如发现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扰民、修复不及时或质量低劣等问题,可拨打热线“12345”及住建局城市执法大队电话0352-8986750或向市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管线产权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三)严格执法检查。县住建局执法大队将加强日常巡查和联合执法,运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附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希望广大市民、各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共同维护大家美好的城市环境。

特此公告

广灵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4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