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含装修)垃圾运输企业:

为了加强广灵县建筑垃圾及渣土车辆管理,扎实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制订了《建筑垃圾渣土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建筑垃圾渣土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为了扎实推进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根据省住建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建城字〔2026〕1号)和省住建厅、省审批局《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晋建城字〔2026〕26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39号令)》文件要求以及省市县会议精神、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运输、消纳处置的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

第二条 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资格,经行政审批、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输业务。

第三条 投入运营的渣土车辆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运输装置和视频监控设备,定期完成车辆检验与维护,未达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

第四条 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开展运输作业,不得随意变更路线、超时运输。必须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至核准的消纳场所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偷卸。

第五条 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密闭装置完全闭合,出场前必须对车辆轮胎、车身进行清洗,防止渣土沿途撒漏、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第六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对渣土运输开展常态化巡查与视频监控抽查,重点查处无证运输、超装滥卸、撒漏污染、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运输企业的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对多次违规的企业依法限制其参与运输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输资质。

第八条 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车辆动态监控、驾驶员日常培训制度,对违规作业的驾驶员开展批评教育整改,因运输污染城市环境造成损失的,由运输单位承担清理和赔偿责任。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广灵县市容环卫发展中心

2026年5月7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