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天富故事)

临时有事要退订酒店,却被商家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健身卡一经商家售出,概不退换……这些“条款”和“声明”你熟悉吗?生活中的格式条款,经常让人“踩坑”却无处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能管管吗?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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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退?

鲁某之前通过在线旅游服务平台,在某客栈处提前14日预订了“十一黄金周”三天两晚的客房一间,并支付全部房费1281元。然而住的地方订好了,可鲁某却未能购得前往目的地的车票,于是在客房预订成功两小时后即在线申请退订并申请全额退款。没想到,客栈以鲁某退订超过“限时”为由拒绝退款。原来,在预订订单首页,客栈标注了“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的字样,客栈这样做有问题吗?

最终,鲁某选择和客栈对簿公堂。法院认为,案涉条款虽在订单首页作出提示,但鲁某在下单两小时后即申请退订,距入住日期尚有14日,客栈完全具备再销售客房的合理期间和市场条件,若按上述格式条款履行,会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判决客栈向鲁某退还房费1000元(扣除部分以补偿客栈合理成本)。

什么是格式条款

从上面的例子里就可以看出,格式条款不仅藏得深,而且经常出现在我们身边:餐饮消费中,扫码点餐系统将“餐具费、茶水费”设置为默认必选项;旅游消费常见的“旅行社有权随时调整行程”;零售领域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高档商品,售出不退”等……所谓格式条款,简单来说就是“要么接受、要么走人”的合同条款。商家已经提前拟定好内容,消费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被动同意。

关于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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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充分提示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注意!“充分提示”不止于将条款加粗、标红或设置一个勾选框,而是必须让消费者真正理解条款内容,而非仅仅完成一个点击动作。

二、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一律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注意!如果条款内容本身就不公平,不管有没有提示,该条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条款有歧义,如何解释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注意!多种解释都存在的前提下,应选择对消费者更有利的解释。

明白了这三点,想必大家已经心中有数。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我们共同织就了一张法律防护网,如果遇到问题,一定要懂得及时维权哦!

如何维权?

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

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仍无法解决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相信,法律在关键时刻会站在你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