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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记名提单并不具备指示提单的流转属性,承运人在目的港放货时,原则上应将货物交付给提单载明的记名收货人。

实践中,仅凭提单背面盖章、简单背书或第三方持单提货而直接放货,往往容易引发错误交货风险。

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起案例,再次明确了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的审慎审单义务。

今天,维运网联合法律专家带您快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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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6年12月8日,某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具公司”)作为卖方,与意大利某公司达成买卖协议,约定销售共计35154件铁制藤条椅及铁质玻璃桌,货物价值共计414284美元,付款方式为O/A(货到付款)六十天。某家具公司将涉案货物装入3个集装箱,委托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运公司”)承运。

某航运公司代理人根据某家具公司的要求,签发记名正本提单,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及通知方均为意大利某公司。某家具公司将涉案全套正本记名提单寄交意大利某公司。某航运公司“某某”轮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希腊比雷埃夫斯港,3个集装箱在目的港卸货。

2017年2月10日前后,案外人PA公司持背面盖有意大利某公司章、PA公司章及某家具公司章的全套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某航运公司仅凭提单背面的上述印章,未要求提供任何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证明,直接将货物放行给PA公司并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其后,某家具公司因未收到意大利某公司支付的货款,经联系,意大利某公司否认收到涉案货物,也否认与某家具公司存在涉案贸易关系,并否认在提单背面加盖印章,拒绝支付货款。某家具公司遂以错误交付货物为由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 某货代公司、某航运公司共同赔偿某家具公司货物损失38502美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2月10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264966.91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18日为11991.59元,合计276958.50元);2. 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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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

1、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收货人的义务;

2、仅凭提单背面盖章,不足以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关系;

3、将记名提单按照指示提单方式处理,不符合《海商法》关于记名提单的法律性质认定;

4、承运人未尽审慎审核义务,构成错误交货

5、托运人即使不持有正本提单,仍可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海商法(2025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不同运输单证项下的交货规则,对承运人的审单义务提出了更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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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托运人

未收款前寄出记名正本提单风险高,O/A下应评估买方信用或采用信用证、保函等增信措施。

记名提单流转不影响托运人依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但中止运输/返还须在交付收货人之前。

采用电子运输记录时应明确可转让性、未收款前慎用可转让形式,并确保记录完整准确且持有人身份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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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货人:

记名收货人委托第三方提货时,仅持有盖章提单通常不足以证明代理关系成立。

代理提货人还应提供完整授权委托文件、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材料,以证明提货行为合法有效。

在电子运输记录场景下,同样需要确保身份验证及授权关系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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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运人:

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应严格审核提货人身份及授权文件。

记名提单不得按指示提单处理,印章不等同背书,否则可能构成错误交付并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即便不持有正本提单仍享有运输合同权利,承运人不得以提单流转为由拒绝其合法指示,放货须严格依提单与法律规定。

电子运输记录项下放货须建立严格审核机制,确保在目的港向合法的电子运输记录持有人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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