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督促广大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严守底线,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一: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25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某公司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麦穗肠(速冻生制品)”诱惑红项目(原检测结果:0.0484克/千克,技术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场所及原辅料记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销售无标签标识的“牛肉饼”,涉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1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抽样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台湾风味烤肠(速冻熟制品 非即食)”诱惑红项目(原检测结果:0.0338克/千克,技术要求:0.015克/千克)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生产场所及原辅料记录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3月23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餐饮店仍未落实进货查验要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五: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6年3月26日,诸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单位天花板有大量霉斑、墙壁破损,食品贮存区摆放杂乱,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餐饮单位仍存在天花板有霉斑、墙壁破损的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立案查处。
来源:诸城市场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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